【案例回顾】
一、患方陈述
2020年4月10日,原告关某宇因“右髋关节外伤一个月,局部疼痛,活动受限”等步行到被告门诊就诊,被告医生查体后给予髋关节正侧位(普通检查)以检查,检查结果为左髋关节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并对原告右腿给予正骨等治疗。2020年4月14日,原告再次步行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再次对原告右腿给予正骨等治疗。

2020年4月21日,原告因髋关节疼痛第三次步行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右腿给予正骨等治疗,但是,在正骨治疗过程中,原告右腿疼痛症状明显加重,立即用轮椅将原告推至放射科准备行DX检查,但是因原告疼痛剧烈无法行DX检查,故行CT检查。
CT扫描出结果为髋部CT平扫(外伤)(普通检查)显示右髋所示股骨近端溶骨性肿瘤性病变,性质待定,并病理性骨折改变,建议进一步MR检查,被告遂建议原告到上级专科医院诊治。2020年4月29日行全麻下右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外固定术+右股骨近端肿瘤穿刺活检术。
手术后原告带外固定架于2020年5月6日出院。2020年10月19日,原告因“右股骨近端病理性骨折外固定架术后6个月”到x大学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1、股骨近端骨巨细胞瘤(右侧),2、股骨近端病理性骨折(右侧,外固定架术后)。
入院后完善相关化验检查,于2020年10月21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股骨肿瘤病灶刮除植骨内固定术,原告2020年10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l.股骨近端骨巨细胞瘤(右侧);2.股骨近端病理性骨折(右侧,外固定架术后)。目前,原告仍在治疗中。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原告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股骨近端骨折(右),并造成原告股骨近端骨巨细胞瘤(右侧)的治疗延迟等严重后果,同时造成原告无法按时参加高考,严重影响原告的学业。
三、被告x医院辩称
与我方诊疗相关的我院愿意按照20%责任承担,与我方诊疗不相关的,属于其自身原发性疾病的我方不同意承担赔偿。对于有证据支持且与本案有关的我方按照20%赔偿,无证据的不同意赔偿。
四、鉴定意见
2022年5月19日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关某宇的伤残程度属十级。医方医疗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占次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医方检查部位错误,工作严重不认真。
3.医方基于左髋的检查结果,结合病人体征,诊断为右髋关节扭伤,对病情判断错误,延误了患者实际病情的诊治。
4.医方对患者实施了针灸治疗,虽缓解了患者的疼痛,但同时也掩盖了患者的实际病情,延误了患者实际病情的诊治。
5.医方对患者实施正骨治疗,增加了患者骨折的风险。
6.医方对患者进行了被动屈髋检查,考虑此行为可直接导致本就存在病变的股骨近端发生骨折,或加重骨折程度。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x市x区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关某宇医疗费4355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2000元、护理用品费458.18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器具费1277.7元、残疾赔偿金48910.8元、鉴定费643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27706.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