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非法侵入住宅罪 (债务纠纷侵入他人住宅怎么办)

因债务纠纷,债权人进去债务人住宅居住的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湘13刑终17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高中文化,娄底市418地质队下岗职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辩护人周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谢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130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xx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谢xx,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谢xx因债务纠纷未经房主刘某1允许,喊开锁师傅打开被害人刘某1位于娄底的屋门,并更换门锁,接其85岁的母亲李某2一起居住在该房内。期间,刘某1父子多次要求谢xx及其家人离开,谢xx要求对方还钱才离开。自2017年9月30日开始,谢xx及其家人一直强行居住在娄底刘某1家里,居住期间致刘某1家部分财物损坏。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格为4015元。刘某1一方报警后,民警多次做谢xx工作,谢xx拒不配合民警搬离该房。直至2018年5月15日,谢xx被刑事拘留后,谢xx的家人才将谢xx的母亲接回。2018年5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谢xx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谢xx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视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报告、承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质证意见、银行交易流水、离婚协议书、举证目录、借条、民事判决书、娄底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住房转让协议书、证明、双方协商书、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书、调解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刘某2、罗某、李某1、谢某1、谢某2、谢某3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谢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作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xx因债务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谢xx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x是因为追讨合法债务而引发,事出有因,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房屋内的财物损失,应当予以退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责令被告人谢xx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零一十五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他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故意,他的目的只是想要回债务,有合法理由而不是意图破坏被害人的生活安某。本案情节轻微,未达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程度。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谢xx的辩护人提出:谢xx进入刘某1住宅是依据刘某2书面承诺而采取的监管行为,并没有实质侵犯住宅人的安某权,情节轻微,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谢xx因债务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谢xx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谢xx是因为追讨合法债务而引发,事出有因,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谢xx称他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故意,他的目的只是想要回债务,有合法理由而不是意图破坏被害人的生活安某。本案情节轻微,未达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程度。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谢xx的辩护人提出谢xx进入刘某1住宅是依据刘某2书面承诺而采取的监管行为,并没有实质侵犯住宅人的安某权,情节轻微,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谢xx与刘某1虽然存在债务关系,但是作为债权人的谢xx既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实现债权,也可以在不违法或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行向债务人刘某1追讨,但谢xx却未经住宅主人刘某1的同意擅自叫人打开门锁并换锁后进入刘某1家中,带其母亲在刘某1家居住长达将近八个月之久。尽管刘某1的儿子刘某2写下了谢xx可以对涉案房屋可以监管的承诺,但是并未许可谢xx进入房屋居住。之后,刘某2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谢xx经民警等人多次做工作、调解拒不退出,谢xx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行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客观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自由和安某,谢xx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谢xx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法院在被害人刘某1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做出附带民事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极敦审判员  邹 鹰审判员  黄益臻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丽书记员夏鹏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