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狗被侵害产生的治疗费是否应该赔偿?该怎么赔偿?法律怎么规定?
前番一名四川孩子摔宠物店里的狗引发热议,尤其是对治疗费的赔偿争议颇大,大家各执己见,就差抄家伙了。其实,没必要吵吵,我们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然后看看法院的判决观点,大家看完之后说不定——吵吵得更狠更来劲了呢。

鉴于,内容争议较大,这里,我就不发表自己的观点了。
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有人认为宠物猫、狗不属于财产,不要浪费时间了,因为下面的所有判决适用的都是这一条。

我们再看一下法院判决的观点,由于同类案件数量较多,这里每一种随意择取三个:
第一类,支持全部的治疗费。
1、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关于原告主张的宠物狗治疗产生的治疗费用损失12595元能否支持的问题。宠物狗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简单以财产本身的客观价值衡量,应作为被赋予特殊精神寄托意义的特定财产对待,原告为救治宠物犬所支出的合理救治费用应获赔偿,原告举证证明其支出的救治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被告大地桐乡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大地桐乡公司认为宠物狗系财产,财产的修复价值不应超过其实际价值,只能以不超过该宠物狗的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原告的宠物泰迪犬在被告经营的宠物生活馆进行美容时受伤,经诊断为右前肢桡尺骨骨折,原告为给宠物泰迪犬进行治疗而支出医疗费4325元,被告对该宠物泰迪犬有看管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被告疏忽导致宠物狗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提出该医疗费用过高,且部分项目并无必要的意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对治疗的非必要性申请鉴定,参考本地相关有资质的宠物医院,原告主张的治疗费用不过分高于市场价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徐正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姜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正主张过度治疗没有证据支持。另,宠物狗不是没有生命的物,一般饲养宠物狗是为了陪伴,饲养人对宠物狗投入较多的是情感,对宠物狗的价值不能简单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徐正主张治疗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不予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类、支持部分治疗费
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452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博美犬在郑州市的市场价格在1000元左右,但原告诉请“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犬只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6323.5元(已经产生医疗费29323.5元,后续治疗费约7000元)”,远远超过博美犬的自身价值,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故结合本案的案情及博美犬的市场价格,考虑宠物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本院酌定二被告郭月霞赔偿原告宠物医疗费8000元。
2、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宠物狗属于原告的财产,属于物的范畴,但亦区别于一般的物,是倾注了饲养者情感的特殊物。原告作为饲养者对宠物狗倾注了感情,即使财产的恢复费用超越该财产的价值,原告也仍旧对宠物狗进行救治,这体现了原告对动物的关爱,并使远超宠物狗市场价值的损失实际发生,但也不能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责任。为此,本院确定由被告阳光财险永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酌情由被告林章虎根据其责任份额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对超出部分的支出属于原告因自身情感进行的付出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一方当事人财产权利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只有在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方法计算。本案中,上诉人章凯雯饲养的宠物狗“添添”市场价格为5,000元,而上诉人章凯雯主张赔偿的犬只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万多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宠物狗自身的价值,该费用已经超过了合理、必要的限度,一审法院考虑宠物狗不同于一般财产,并结合上诉人章凯雯自身对于宠物狗受伤也存在相应过错,酌情确定1万元的赔偿,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仅仅局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案涉宠物狗显然不属于具备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第三类、在被侵害物的市场价格范围内支持。
1、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1)桂13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亦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本案中,虽然对小狗的救治,亦体现人类文明及对生命的尊重,但涉案的小狗与普通的物在法律上没有区别,均属于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原告明知所饲养的小狗价值不高,却在救治的过程中花费高于小狗本身价值十倍以上的费用,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08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500元,均不予支持。结合前述的小狗价值、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本院确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0元。
2、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原告起诉的各项损失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的狗被撞伤后,其因财产而受到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应超过狗的价值,综合原告提供的免疫证上受损狗的照片以及该狗的基本信息,按照本地宠物狗的市场价格,本院综合认定此次的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200元。原告赵某所提出要求二被告支付为治疗宠物狗所支出的治疗费用以及交通费超出宠物狗本身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宠物狗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对于财物损失的赔偿应该仅限于物的价值限额内。宠物狗受伤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应超出该同类品种宠物狗的市场购买价格。本案受伤的宠物狗为拉布拉多,该犬类(纯种)在网上市场价格一般在2000元至8000元之间,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当初购买狗价格的票据,故本院酌定涉案宠物狗价格为6000元。原告主张其宠物狗的医疗费14765元及交通费600元,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以上三类共九则判决基本反映了当前的司法观点。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类案件上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一个“或”字,留给大家一堆“盲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