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限与民法典期限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规定)

李文江 李文江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37)

土地承包到期了要怎么办,土地承包权到期了怎么办

本章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共中**14条。因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民法典》对原《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法律条文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法律由来

原《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1、《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内容。

2、《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

法律释义

一、本条规定明确了土地的承包期:

1、耕地:30年

2、草地:30年—50年

3、林地:30年—70年

这里所规定的承包期限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完全一致。

二、承包期届满后继续承包

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再承包的期限也做出了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深入思考

本条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1、《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如何“统”?谁来“统”?

2、2027年,我国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基本到期,经过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生了变化,被承包的土地也发生了变化。是否应该调整?如何“继续承包”?

3、新增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失地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4、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这些问题是现在就必须思考,即将就需要回答的问题啊!

强烈呼吁

我人微言轻,但我希望大家都来呼吁:抓紧进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已经有了很多对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和规制,但关于集体经组织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制定。需要抓紧调研、抓紧立法。如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权利和义务、财产的保护、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等等,都需要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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