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工作压力的增大,“打工人”有苦难言,大家也逐渐习惯了不把抱怨宣之于口,而是转变成在互联网社交软件上过嘴瘾的发泄模式。
然而互联网并不是一堵不透风的墙,“吐槽”发言被发现,后果往往难以预料。有这样一名员工就因为在QQ空间对公司领导进行辱骂,被发现后直接开除处理!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竟判决公司解雇行为不违法。原因何在?

事件的主人公许某是北京一家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库存管理人员,入职于2010年10月20日。
2015年7月17日,公司行政部经理庞某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各部门同事:夏天天气炎热,公司所有人员穿衣打扮都请做到与公司的工作环境相协调,符合公司的整体氛围,公司禁止员工穿着无袖上衣、短裤、超膝盖以上的短裙……”等内容。
随后,许某在其个人的QQ空间引用了庞某发布的通知,并在留言区用极其*辱侮**的语言进行了自评。

当日,庞某向领导发送邮件表示“自己情绪有点激动,这么难听的话很久没有亲眼看见了……在这里我也表个态,工作上我会更加努力,争取下次不被骂的这么惨烈。”
但是公司认为许某的*辱侮**性谩骂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的道德风貌,决定对其予以无补偿辞退的处理并对该决定进行了通报。
接到开除通知后,本以为向领导道个歉服个软就能息事宁人的许某这回彻底不干了:你们擅自解雇我是违法的,公司必须赔偿我!

由于公司一直拖延发放2015年6月20日至7月21日的工资,双方对于许某的工资结算也存在争议,一系列的协商无果,许某最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结清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支付50000元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许某3242.02元工资,驳回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该公司解雇员工后却一直拖欠部分工资确实不合法,应当及时支付许某剩余工资。但是法院判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许某在其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谩骂、*辱侮**和攻击性,其内容和措辞显然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既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又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管理秩序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该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许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近年来,像许某这样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上辱骂领导被发现后直接开除的事件有很多,但在审判实例中,并非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会像本案一样判定对公司有利,是否违法要根据实际的举证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当公司的规章中写明“多次辱骂”才算违反公司章程,但在法庭中展示的证据仅能证明“一次”,或者劳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规章中的纪律和处分制度是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那么也是存在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的情况的。在这些情况下,公司要依照合同给予被解雇员工相应的赔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知法君精选了以下法条可供相关维权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力暴**、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名打工人,在工作中遇到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冲动是魔鬼,切记理智为先!一味的口头抱怨解决不了问题,发表*辱侮**性言*攻论**击领导和同事更是万万不可取的。知法懂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走正常的离职程序,既能免去口舌之争,必要之时还能在法庭之上捍卫我们的正当权利,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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