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伦理培训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学标准)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本守则的目的是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是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的服务工作,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藉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本学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总则

善行:心理师的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的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心理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及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相关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 心理师应公正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态度、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对方。

1.2 心理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师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如果伤害可预见或可避免,心理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降到最小;若伤害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心理师应尽力使伤害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3 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

1.4 心理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1.5 心理师须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了解自己的价值观对寻求专业服务者可能的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不替对方做重要决定。

1.6 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 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也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发展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1.9 心理师在与某位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明确可被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 当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与朋友及亲人间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他们建立专业关系。

1.11 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当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2 心理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在和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寻求专业服务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心理师。转介时应向接受转介的心理师介绍自己对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进行的工作,并将转介情况做书面记录。在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或转诊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心理师应在寻求专业服务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与接任的专业人士联络以提供必要的信息。

1.13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无法获益,或继续咨询与治疗会受到伤害时,心理师应当终止这种专业关系。心理师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与其有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或寻求专业服务者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时,可以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14 在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当心理师开始服务时,如果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15 心理师应认识到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同行(包括精神科医师、精神科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心理师应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1.16 在某一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心理师未经机构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自己个人接诊的来访者。

1.17 当心理师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不得因此收取任何费用,心理师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1.18 收受礼物时,心理师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心理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2.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心理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2.1 心理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的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的情况以及保密的界限。心理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

2.2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询问下列相关事项时,心理师应当告知:

(1)心理师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理论取向;

(2)专业服务的作用;

(3)专业服务的目标;

(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

(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性;

(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

(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3 在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的人员工作时,心理师应当在临床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2.4 一旦得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心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后,联系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以更好地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服务。

2.5 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教学演示。

3.隐私权和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 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应告知保密原则及保密的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

(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3 在遇到3.2中(1)和(2)的情况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在遇到3.2中(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注意对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4 心理师对专业工作的有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保存、使用、传递和处理。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到这些记录信息。

3.5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时,应隐去可能会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3.6 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其中有可被辨识出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易识别的成长或者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考虑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3.7 如果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是由团队提供的,应在团队里确立保密原则,只有在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的情况下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4.专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

心理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基于科学研究,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4.1 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4.2 心理师应规范执业,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4.3 心理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参加专业培训,了解在专业工作领域内新知识及新进展,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4 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4.5 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情况。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或部门。

4.6 心理师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心理师为社会提供自己部分的专业工作时间做低经济回报、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5.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咨询与治疗临床工作的组成部分。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5.1 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测量与评估的使用不应该超越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心理师不得滥用心理测量或评估。

5.2 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并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相关测量或评估工作。

5.3 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计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应根据测量的目的与对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经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度、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

5.4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5.5 未经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授权,心理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相关测验和评估的内容与结果。

5.6 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和测验项目等)和其他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相关测验或评估不应公开的内容。

6.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6.2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呈现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做比较,并发展自身的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实施教学、培训和督导。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学习。督导者在督导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情况时,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练掌握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承担专业伦理责任和遵守伦理规范。

6.5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目标或颁发合格证书的要求。

6.6 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应清楚地向学生或被督导者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 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举办培训项目时,要有明确的培训大纲和恰当的教学方式,培训的宣传信息应实事求是,不应夸大或具有欺骗性。心理师及主办机构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或其他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当为该培训项目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证,并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担任督导工作任务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避免因被督导者的限制而影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在考评过程中,心理师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9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应对其不足给予适当的关注,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的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对方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10 担任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师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以避免对学生、被培训者、被督导者潜在的剥削或伤害。

6.11 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对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 担任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帮助自己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资质;学生、被培训者与被督导者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取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

6.13 担任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对自己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进行认真讨论,并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为前提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担任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有向本学会伦理部门举报的责任。

7.研究和发表

提倡心理师进行科学研究,以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为专业领域做出贡献。心理师在以人为被试进行科学研究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7.1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心理师应对被试的安全负责,采取措施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防范被试的权益受到损害。若研究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伦理审批,心理师在开始研究之前,应该提交具体的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7.2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心理师或研究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解答被试提出的涉及研究程序的任何疑问。

7.3 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

(1)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a)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b)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没有使被试触犯法律、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的风险,且隐私得到保护;(c)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或机构效能相关因素研究,该研究不会对被试的职业造成危险,且隐私得到保护;

(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7.4 被试在参与研究过程中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研究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只有确信研究对被试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被试。

7.5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他方法可以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做出适当的说明。

7.6 禁止心理师与当前被试发生性或恋爱方面的互动或关系,包括线下与线上的互动与关系。

7.7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如果在已发表的研究中发现重大错误,应通过更正、撤销、勘误或其他合适的出版方式予以纠正。心理师应在研究报告呈现或发表时进行必要的利益冲突声明。

7.8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对于结果的讨论不应伤害到被试的福祉。

7.9 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得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7.10 心理师在需要使用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的个人信息作为报告或发表出版的案例时,只有当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已经查看过材料并书面同意,或确保隐匿了其可辨识信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11 对于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一期刊的论文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的情况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两家或多家期刊投稿。

7.12 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心理师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在任何媒介上,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心理师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13 心理师在审阅用于学术报告、文章发表、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的材料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心理师应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并尽力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