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现如今很多人都会担心自己或家人因重疾等意外事故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负担,所以选择购买保险来分担风险。可是长达十几页却又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很多人并没有耐心仔细去逐条研读,签了合同、交完保费以后,出现保险事故申请理赔时,保险理赔员告知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除外条款而拒赔的纠纷屡见不鲜,此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有位朋友前段时间咨询我,他侄子小张今年16岁,在校期间上交了100多保费给学校,由学校为其统一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伤残保险金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10万元。小张在放学时候无证驾驶摩托车出现意外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住院医疗费用已经用去6万多,后续还需要第二次手术。小张家人这时候想起在学校购买了保险,于是联系学校,学校则通知保险理赔员介入,可是保险理赔员却拒赔。
这时小张家人才看见他们购买的保险电子保单,电子保单投保人是小张父亲,可是身份证号码是错误。此外,保险合同第29页2.4-(10)条责任免除条款有约定“因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看见合同,小张家人傻眼了,白纸黑字确实属于免赔事项,该如何处理呢,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与保险公司沟通不成,首先推荐去银保监会投诉处理。
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投诉方式如下:投诉电话12378,比较难打通,建议耐心多打几次,投诉前事先准备好资料:要投诉的主体、保险合同、你想要达到的诉求等。
二、投诉不成功,工作人员会建议走诉讼途径,法律上该如何说理维权,下文简要介绍下思路。
1.首先,认定该责任免除条款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条文具体如下:“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认定该责任免除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作、打印、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采用如下证据证明我方上述主张:
(1)该电子投保单事实上形成于小张父亲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因为直到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才收到电子保险合同,知晓保险合同内容,而保险公司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故该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2)电子保险合同投保人一栏重要的身份证信息错误,合同订立是由学校代为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且未核实投保人身份信息。
为提高保险交易效率,减少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成本,保险人往往利用其单方设计保险产品、制定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势地位,并将部分限缩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放在“特别约定”处。保险人这样的操作,导致“特别约定”容易成为保险人隐藏免责条款的重灾区。
保险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保证把不确定变为确定,什么意思呢?对于事故、疾病,哪天发生不知道,发生了之后有一笔保险理赔金解决问题,这个是确定的。可是因为我国现阶段保险销售的不规范,保险监管的漏洞,导致买了保险照样要面临出现保险事故时候的不确定,所以,投保人要及时收集保存证据,树立证据保存意识,注意留存相关保险资料、事故证据等,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