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各行各业要有大量的用工需求。在用工较为密集型的服务业、餐饮业、宾馆酒店、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制造业等行业,也存在着较多的用工纠纷和争议。在当前法制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也较以前有着显著的提高,用法维权已经成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和必要的手段。笔者系一名执业律师,在代理务工人员讨要薪资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虽然员工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对于证据的保存以及证据的整理搜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为此,笔者整理了该篇文章,以供合法讨要薪资提供参考和借鉴依据。不足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根据务工人员所涉的合同类型,可以区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简单的来讲:
1)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甲在乙单位上班,上班时间固定,甲受乙的管理和支配,具有人身依附性。甲乙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乙需要为甲按月支付工资待遇,并且为甲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甲虽然在乙单位上班,但是每天上班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上班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以口头订立协议。乙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支付工资最长周期为15天。为保障乙方以及甲方利益,乙方应当为甲方购买工伤保险。
3)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甲虽然与乙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却实际在丙单位上班。乙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丙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甲为被派遣的劳动者。甲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劳务合同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甲为乙提供劳务服务,但乙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一般情况下,甲为乙提供劳务服务所得收入并不能称为甲所得收入的主要部分,甲与乙在法律上系平等的关系,用工时间也较为短暂。
5)帮工关系:一般在农村较为常见。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一般系同乡、亲友等关系,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服务不收取报酬,属于免费施惠。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务工关系证明的搜集和整理
1、劳动合同。如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且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该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务合同。如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则应当提供劳务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3、承揽合同。如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即甲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需要为乙方完成指定的任务,如装修工程。在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费用的情况下,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则应当提供该承揽合同。
4、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短信、微信等书面文字材料。如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则应当尽可能以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与对方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且获得对方负责人明确承认或者默认许可的回复。
5、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相关物件,如厂服、厂牌、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银行发放工资的明细清单、外地人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的信息表、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有关材料。通过搜集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期,则需要进一步进行举证。
6、获取《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有关第三方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材料。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未签订合同,在一方发生提供劳务时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尽可能报警,通过公安机关制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固定证据。
7、获取《欠条》或者其他能够认定法律关系的书面材料。在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用工纠纷的,在情况能够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作出适当让步,以签订赔偿协议或者要求接受用工一方提供书面的用工情况说明。该赔偿协议或者书面情况说明可以为以后维权固定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证据。后期因工伤或者提供劳务者自身受害而发生争议纠纷的,前期的赔偿协议或者用工说明可以作为后期认定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依据。

二、未签订合同情况下的举证方式
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要证明存在法律关系以及证明应发工资或者劳务费用或者工程款等事项,则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固定和明确。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项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证明的效果,但是,使用该证据形式,必须谨记以下要点:
1)微信聊天主体,应当是劳动者/劳务工与对方单位负责人或者讨要薪资的直接主体之间的信息往来。与其他无关主体或者不能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信息往来,无法起到证明效果。
2)微信聊天内容,应当与请求事项直接有关。例如,要求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则应当在微信聊天内容中尽可能多的出现对方确认或者默认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文字;要求对方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程款项的,则必须尽可能详尽明列发生工程款的具体事项以及具体金额,要求对方必须以明确的方式确认该欠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或者劳务工以多计算劳务费用的方式要求对方确认,对方在收到信息后予以修改,并明确回复劳务工的,则该证据至关重要,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3)微信聊天形式,应当保持手机微信聊天内容可以随时查阅,不能以保存了微信聊天截图就可以清理掉微信聊天内容。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审理过程中,微信聊天截图始终是传来证据,不是原始证据,必须要与手机聊天内容进行核对,才能认定其真实性。
以上方法,对于短信聊天内容的保存同样适用。短信聊天内容与微信聊天内容的不同之处在于,短信聊天如果不主动清理,不会丢失;而微信聊天内容,一旦不注意,可能全部丢失而无法保存。另外,短信聊天可以通过移动、电信、联通公司查询对方主体信息而获得对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但微信聊天内容,目前已经施行实名制,但仍然存在微信聊天的主体资格无法确认的情形。
2、《欠条》或者其他书面方式。以《欠条》等书面方式,要求用工一方对劳务报酬或者劳动报酬进行确认。后期一旦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对于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主体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工资报酬或者劳务费用的,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拿到对方确认的《欠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简化追索劳动报酬的程序和缩短追索劳动报酬的时间。
除了《欠条》形式之外,还可以以《还款承诺书》、《情况说明》等书面方式就用工关系以及欠款金额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务工人员可以讨要薪资报酬的具体项目
1、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的项目。
1)提供劳动所应得的正常工资;
2)在工作日、双休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4)根据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工作条件下人群应得获得的高温费津贴;
5)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
6)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按照8%-12%补缴住房公积金;
7)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权利;
8)因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劳动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9)因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
10)其他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获得其他报酬的权利。女职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获得的其他报酬或者津贴补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的项目。
1)劳务费。
2)如以欠条的方式明确了欠款金额的,以及逾期不付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则按照该约定追索违约金。
3)如因提供劳务自身受到伤害的,则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及赔偿项目方式,向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赔偿项目。
3、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的项目。
1)因完成承揽合同所指定的工作项目而应当获得的费用。
2)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可以追索相应的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则可追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4、双方形成帮工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的项目。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四、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归纳
1、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工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职业病或者工伤的认定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赔偿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者负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医疗费用的产生是动态的、多次的,故不宜以某一次费用的发生作为起算点。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劳动者才能够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此时开始起算仲裁时效比较合理。故应当自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一年。
5、养老保险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
一般来说,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实践中要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因其养老保险损失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产生,故应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作为仲裁时效起算之日。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段时间,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才解除或终止的,应以用工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作为仲裁时效起算之日。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应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仲裁时间起算之日。
6、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或转移档案、社会保险手续的,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7、对于因劳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非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不适用于《调解仲裁法》有关一年的时效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