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保卡外借导致的理赔纠纷

投保阶段,最让人心头一颤的情况就是在健康告知的时候,投保人突然来一句,我的医保卡以前有借出去过,这个会有影响么?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要区分一下是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呢,还是直接医保卡借给第三方买药看病了,前者是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影响核保。但是第二种情况,一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基本都是直接拒保的。

有人会说,保险公司也没有在问卷中询问过是否有外借医保卡,那是不是我就可以不告知了呢?因为按照询问告知的形式,保险公司问道的情况才需要告知,没有问道的情况,为什么要告知呢?

这个就得看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不会查出来外借看病的记录了。譬如A外借医保卡给B,B看的是心脏病,并且留下了病例记录。A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确实没有询问是否外借医保卡,但是保险公司肯定会询问是否有心脏类的疾病。A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外借医保卡,因此就没有告知这个事项。 理赔阶段,保险公司查到了B看心脏病的病例记录,虽然是B看的病,因为用的是A的医保卡,所以病例记录写的都是A的身份信息。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呢? 听我一句劝,正常情况下都是拒赔。

今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也是因为医保卡外借引起的理赔纠纷,具体案例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0日,鹿某投保一份短期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交费年限1年,保险费为1217元,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月31日。2019年12月3日,鹿某进入医科大学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肺上叶癌。共计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91557.53元。自2020年1月13日至4月14日,鹿某门诊数次就诊,支付医疗费14863.1元(门诊收费票据21张)。2020年3月25日,鹿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人于2020年4月20日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鹿某投保前存在异常疾病病史 ,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出示的证据:鹿某于2018年7月15日在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 该病例入院记录记载,既往“高血压病”史4年,“甲状腺手术”史3年。 鹿某称:该病例是其朋友李某借用其医保卡在县人民医院体检时形成的病历,根本不是她的病历。

焦点问题:1)鹿某外借医保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为鹿某违法拒赔?2)鹿某如果想要获得赔付,需要从哪些方面切入去谈?

我们看一下保险公司的拒赔的理由:

1)2018年7月15日至7月19日因“有过意识不清3小时余”入院治疗,经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一过性脑缺血、高血压3级,脂肪肝”。入院记录既往史明确“患有高血压病史4年,最高压180/100mHg",甲状腺手术史3年, 上述检查内容所显示的检查人员姓名、年龄、性别都能够与被上诉人个人信息相符

2)假如被鹿某将医保卡外借使用,其行为违反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

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由其医保卡外借行为产生的非本人真实病历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被鹿某承担。 而不能由保险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买单。

鹿某的观点如下:

1)鹿某 陈述外借医保卡,病历记录留存的手机号是李某本人使用的 ,其二,该病历记录的甲状腺手术史3年与李某做过甲状腺手术的情况符合,且李某当庭出示了手术刀口, 鹿某甲状腺至今完好,一审时出示了县医院医院超声PACS图文胶片 ,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现在就可以检查鹿某的甲状腺是否切除;

2)鹿某在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显示既往史:既往体健,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病史、否认××、结核等传染病史,否认外伤史、否认手术史等。该病历形成时鹿某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是其面临重大手术时向医生的陈述应为真实可信。且 鹿某入院查体时也未发现除右肺上叶病变外的其他病变

3)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县医院病历“鹿XX”的签名并非路鹿某本人签署。 医保卡有照片,理论上讲是不可能被借用的,但是由于县医院违规操作,为套取国家医保资金以体健免费为由头,纵容、诱骗他人借用医保卡办理虚假病历报销医疗费冲抵体检费,给鹿某造成如此麻烦,鹿某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鹿某作为农村妇女,碍于朋友颜面外借医保卡,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出借医保卡的风险。但 主要责任在县医院,医保卡是有持卡人照片的,如果县医院严格把关,就不会发生冒名顶替 ;(这个挺搞笑的,本来 鹿某外借医保卡违法了,但是鹿某现在要控告县医院,理由是县医院的默示和许可,所以他才能够成功的外借医保卡,进而导致理赔失败

4)鹿某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县医院的病历记录的病情是鹿某真实的身体状况。

我们看一下法官的观点,一审二审观点类似,我们放在一起说了:

1)鹿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涉案健康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鹿某按照约定足额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进行理赔。结合本案, 鹿某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右肺上叶癌,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 ,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向鹿某支付一般医疗保障金和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2)根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如果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那么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说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那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也将受到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并且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即使施行, 其效力也不能溯及既往。 因此该条例规定的对外借医保卡的处罚规则不能适用于本案;

3)鹿某外借医保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 通过县医院记载的既往病史也与鹿某提交的病历,再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该病历不是鹿某的真实病历,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这个案例最终还是赔了,赔的原因并不是“外借医保卡是正确的行为“,而是因为鹿某 证明了投保前没有保险公司所述的既往症,同时邀请了当时的借卡人出庭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外借医保卡是违法行为,不仅会暂停当事人的社保报销的资格,也会处以相关的罚款。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外借医保卡也是需要重点防范的一种风险,所以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类似的案例, 一旦涉及到医保卡外借,在有证据的情况下,都会拒赔。 虽然走诉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较大概率会输(前提是投保人有更有利的证据),但是 凡事没有绝对,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折腾,对于投保人来说,也是沉没成本。

如果避免出现类似的理赔纠纷?不要外借医保卡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