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每天给您不一样的保险知识!

案 情 介 绍
2015年11月24日16时10分,被告(反诉原告)司机汪某驾驶豫AX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沿XX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88公里+500米(XX大桥)处时,因雪天路滑,车速过快,导致豫AX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与左侧桥墩发生碰撞后停在超车道内,汪某下车。原告刘某驾驶皖BX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因雪天路滑、车速过快、操作不当,与左侧桥墩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豫AX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司机汪某死亡、豫AX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乘坐人袁某受伤(另案处理),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原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司机汪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无过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某价格认定出具的信价证损(2015)第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皖BX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损为240848元。为处理事故,原告刘某开支施救费1500元,开支评估费144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司机汪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应当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车辆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原告刘某赔付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原告刘某的损失为1、车损24084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车损评估过高,其要求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但经过7个工作日后,没有提交申请,视为放弃权利;2、施救费1500元,损失合计242348元;上述损失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被告某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酌定30%为宜,即72704.4元。评估费为间接损失,有原告刘某、被告某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刘某承担14400元×70%=10080元,某公司承担14400元×30%=432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公司辩称被告某公司司机汪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被扣12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司机汪某的驾驶证虽然被扣12分,但未被吊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被扣12分只是要求驾驶员参加学习并接受考试,而不是被扣12分后驾驶证就立即自动作废或自动吊销驾驶证;驾驶证被扣12分时,驾驶人仍然具有驾驶资格,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其驾驶资格才会被取消,在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未被取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属于保险公司法定拒赔的情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明确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保险金72704元。二、某公司给付刘某评估费4320元上述判决,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本案诉讼费2350;刘某承担1645元、某公司承担705元。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某人民法院(2017)豫X号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72704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事实查明不清,损失认定无依据。原审原告未举证证明皖B×××××小型轿车与皖B×××××的小型轿车系同一事故车辆,明显误判。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扣除事故车辆皖B×××××小型轿车与左侧桥墩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而原审判决对此置之不理,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刘某提交提交了某高速公路公安出具的证明一份,某保险公司质证称,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不对。庭后,刘某重新提交了某高速公路某警察大队的证明书一份,证明事故认定书上写的为原车牌,而评估报告上皖B×××××写的为临时牌照,确认两车为同一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车辆的损失。本案中,依据某高速公路某警察大队的证明,皖B×××××小型轿车与皖B×××××的小型轿车系同一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皖B×××××小型轿车与左侧桥墩发生刮擦,但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刮擦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金额,其要求扣除该部分损失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6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此综上,虽然驾驶证虽被扣12分,但法律没有明确驾驶证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以及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你赔付。

但也同时提醒,切记驾驶证扣12分并且被扣留的情况下是不赔付的。
关注我,每天给您不一样的保险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