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长期请病假医疗期 (事业编制病假适用医疗期吗)

事业单位人事规范管理系列之医疗期(三)医疗期满职工继续请病假的,单位应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的医疗期最新规定,医疗期满员工继续请病假

许某是某事业单位职工,2010年3月进入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1年3日10日。2019年5月12日,许某患病治疗,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于2019年11月12日届满。医疗期届满后,许某以还需要继续进行治疗为由,向单位继续请病假。单位认为许某医疗期已届满,应回岗位继续工作,许某未回岗位工作,视为旷工,决定给予许某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事业单位职工患病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但是对于医疗期满后,职工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继续请病假的情形,恐怕在每个事业单位都存在。作为单位来说,尤其是事业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往往是作宽容化处理,只要职工能够提供医院出具的休*证假**明,那么单位就同意其继续请病假。但是,单位这种宽容化的做法,也引来其他职工的效仿,单位大部分职工对此抱有怨言,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效率。对于单位领导来说,无合法依据放任职工无期限的休病假,在巡视和审计中,恐怕难免要承担一定的管理不规范的责任。那么,对职工医疗期已满,继续请病假拒绝回岗工作的,单位应如何依法依规处理呢?具体做法如下:

一、职工医疗期满,单位人事部门应通知职工回岗工作。

人事部门是最直接掌握职工医疗期时间何时届满的部门,在医疗期届满前合理时间内,应了解职工病情的治愈情况,询问职工是否在医疗期满后,回到岗位工作。医疗期届满前三日,书面向职工发出回岗工作的通知,有必要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并做好通知录音记录。

二、对于职工明确表示因病还需治疗的,尚不能回岗工作的。

首先要做的是了解职工病情是否还需治疗,治疗是否影响其回岗工作;其次,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需要根据职工的情况,安排职工其他可以从事的岗位。

三、保留好职工医疗期休假记录以及另行安排工作的记录。

人事部门应妥善保存职工医疗期休假记录,对于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人事部门应另行安排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工作,并保留另行安排工作的记录。另行安排工作的,应书面通知职工,必要是需再次电话通知,并进行录音记录。

四、职工拒绝回岗上班的,人事部门告知职工需要进行复工鉴定。

职工拒绝回岗上班,又不同意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人事部门需要告知职工需要进行复工鉴定,要求直接准备好相关医疗证明材料,配合单位申请复工鉴定。

五、人事部门准备申请复工鉴定工作。

人事部门按照单位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准备申请复工鉴定所需的材料。

六、单位人事部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职工复工鉴定,并依照规范要求填写、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七、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工原工作岗位或拟重新分配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程度要求以及对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本人所患疾病的治疗恢复程度做出鉴定结论。结论分为:可以复工或者继续治疗。

八、依据鉴定结论的处理方式

1、鉴定结论为可以复工

鉴定结论为可以复工的,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职工复工,职工拒绝复工的,单位可按照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鉴定结论为继续治疗

单位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岗位,解除聘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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