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不可惧
勇于父母老师讲
今有国法严如山
不叫霸王逞暴强
解读
校园霸凌是一种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基于家庭教育、学校引导、同学交往等种种原因,有些强势或是有话语权的同学,会采用各种*力暴**、攻击和*辱侮**性的行为,比如打、踢、抓咬、推搡、勒索、抢夺和破坏物品、辱骂、讥讽、挖苦、起外号等,对被霸凌者进行反复的伤害。霸凌者通常一个人或一群人,往往有较强的体力,除了语言或肢体上的霸凌行为,还会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形式对被霸凌者施加负面影响,受害的一方通常在身体、心理上受到伤害,在社会交往中出现心理障碍。
校园霸凌并不是某个班级或某个学校的小范围事件,而是整个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加强学校管理职能和责任,对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要求都是可以采取的对策。同时,也要反复向所有家长和孩子强调霸凌的严重性和遇到问题时的解决策略。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专项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身体与心理安全的规定,即《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一些严重的霸凌行为,则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理。对于施加霸凌行为而年纪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不会受到刑法的追责。但对于十二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如果行为严重到危害生命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地步,则可能受到刑法的追责。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尽管受到刑法一定程度的宽恕,但对于所犯下的人身伤害、*辱侮**、*谤诽**等罪行,如果条件满足,仍可处以相应的惩罚,有些重罪的记录也会跟随他们终身。
对于所有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其监护人,乃至其本人都可以是民法追责的对象。特别是,霸凌行为经常与身体、精神、名誉、隐私等权利息息相关,受害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相应的救济和法律上的保护。侵权者应当惊醒,而受害者不应退缩。
在霸凌事件发生时,被霸凌者一定要第一时间同老师、家长和学校联系。最新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了学校要即时调查、处理并向有关机关汇报霸凌事件的机制,如果未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和校领导将受到相应惩戒。在我看来,如果学校接案后没有尽职调查,最后导致侵权结果发生、扩大的,也可依据“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律,起诉学校未尽保护义务。特别是针对近年来校园*力暴**频发、手段恶劣、年龄低龄化的趋势,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做了下调:“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只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才负刑事责任,“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他人残疾等严重后果,也要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本款中的“情节恶劣”需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包括行为人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采用残忍手段、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曾经在新闻上见到的在同班同学脸上身上刺字的霸凌事件,造成被害人毁容,依照2020年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法条援引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辱侮**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辱侮**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品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事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