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6日,山东临沂兰陵县的杜先生带妻子到兰陵县人民医院生产,新生儿在1月6日下午17时45分出生,次日上午九点半孩子的胎心减慢心率降低,上午10点多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造成新生儿胎心减慢最终死亡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没能及时剖腹产。
● 而据了解1月6日产妇刚住院时和6号下午正式生产前医院曾建议产妇剖腹产,但产妇的丈夫杜先生都表示了拒绝。
● 杜先生对此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到医院来生孩子,就是为了保证老婆和孩子的安全,他们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哪怕我一直不同意剖腹产,他们也有责任保障孕妇和新生儿的安全。而且6号下午1点多到4点多,妻子生产过程中医生没再建议剖腹产,如果医生说了他们会同意的。”
● 对于杜先生的说法兰陵县卫健委刘主任回应称:生产过程中医生认为产妇不适合顺产,多次劝杜先生让妻子剖腹产,但均遭到拒绝。
● 当问到杜先生,在妻子生产的三个小时里,一直无法顺产,为什么不考虑让妻子剖腹产时,杜先生答到妻子产前在医院的各项检查一直都很正常,加之现在提倡顺产,妻子的前两胎都是顺产的,所以先顺产试试不行再剖腹产。而且之前生孩子也生了挺久,就想再坚持坚持。
● 等到了6号下午四点多,杜先生的妻子提出要剖腹产的时候 ,孩子的胎心已经只有七八十了。医院主任到场后说要立马剖腹产时,杜先生表示了同意,但最终新生儿还是未能存活。
● 对于新生儿去世一事,杜先生认为医院应当负主要责任,称妻子开始顺产到剖腹产的3小时里,在产房里负责接生的医护曾玩手机、聊天,并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兰陵县人民医院则表示,具体情况目前仍在调查中,而关于杜先生称医生玩手机聊天的事,刘主任称这都是个人感觉的事。1月11日,杜先生的母亲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警方带走,警方已介入调查。
● 新生儿出生未满1天就过世,光是听听就觉得遗憾惋惜,更别说孩子的父母亲有多痛心,但杜先生向医院主张200万赔偿款的事情是否合理呢?
● 上一次的时候咱们讲了讲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今天咱们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详细讲解一下,《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的第六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此时的归责原则 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 导致过错的情形有很多种,包括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2、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有缺陷,输入不合格的血液,3、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有三种情况一旦出现, 是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分别是1、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上面提到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 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1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 合理诊疗义务; 2、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 患者或者其*亲近**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在第3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现在咱们再翻回来看今天讲的这个案例里,杜先生说了一句“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到医院来生孩子,就是为了保证老婆和孩子的安全,他们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哪怕我一直不同意剖腹产,他们也有责任保障孕妇和新生儿的安全。”
● 这话让我想到了《民法典》第1220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亲近**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但是拿着这一条规定比照本案,就会发现两个问题,第一当时产妇的状态可能还没有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第二就是医院曾多次询问了杜先生的意见并遭到明确拒绝,说明医院不是不能取得*亲近**属意见,而是*亲近**属明确表示了反对。如果此时医院在杜先生不同意的情况坚持选择剖腹产,即使新生儿安全降生并存活,杜先生会不会依然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 我也注意到新闻中提到, 等到了6号下午四点多,杜先生的妻子提出要剖腹产的时候 ,医院还是选择了剖腹产的,也就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如果能取得患者意见,也是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
● 目前卫健委和警方都已经介入调查,但事实尚未查清,我们无法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但医院多次建议杜先生选择剖腹产,杜先生却在剖腹产和顺产中选择了风险更大的顺产,错过了最佳的剖腹产时间,最终的责任认定在经过调查后一定会水落实处。但鉴于医患在专业方面的实力不对等,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那么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可以对哪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呢?
●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亲近**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 对于鉴定的意见,会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 患者家属主张的200万元赔偿是否合理,最终还要根据具体的赔偿项目及导致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了。
●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专业的事情要听从专业人士的建议,生病还是生孩子都不是小事,既然选择了医院,就要充分听取医生的建议和治疗方案,以免产生本可以避免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