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于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来说,其权利的保障是不充分的。
因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上就推定是谁的财产。
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转户手续的时候,一定要审查房屋权属人的婚姻情况,一定要取得配偶的签字同意才能转让。
事实上,如果要审查这方面的情况,有时候事情会变得很复杂。比如配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又要审查这个配偶的其他继承人是否同意转让的问题。
在现实的生活中,发现有很多未经配偶同意而转让房产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那么法院是首先要保护受让人的权利的。配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要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如果擅自转让房屋的配偶又将这笔钱挪作他用了,那么另外一方则会房钱两失。
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的应有的权利,还是要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如果丈夫不配合加名怎么办?
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还有其他更加简单的办法吗?
在以前没有,但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则有了。
今年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名字,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应当”,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部门必须按照女方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当然,如果暂时还不能做变更登记,也可以变通一下,做一个异议登记,如果做了异议登记,男方也无法单方面转让该房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法律赋予妇女的特权,男方没有这个特权。当然这需要建立在房产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明确,那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
而且这个加名是不需要男方同意的。因为该法条没有规定要男方同意才能加名。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能以男方不同意而拒绝女方的要求,也不能要求女方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这样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会引发行政诉讼案。
以后女方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肯直接帮助加名的情况,可以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6条跟它交涉。
只要你善于拿起法律*器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依法办事的人也会胆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