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8日
一女子因孩子学籍问题
拿着户口簿到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科苑派出所 办理户口迁移业务
当户籍民警接过户口簿时

发现户口簿内页
与当地的户口簿不一样
民警随即询问该女子户口簿的由来
女子却说“我不知道,啥也不知道
户口簿是别人给我的”
眼神中还透着一丝慌张

户籍民警立即将户口簿留下
并将其当场控制
在进一步询问中
了解到,在2020年时
女子为了以离异的婚姻状况
在外地低价购房
找人办了一个假的户口簿

原以为不会有什么纰漏
没想到在为孩子户口迁移时
被民警当场发现
目前
嫌疑人崔某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行政拘留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等。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身份、关系证明,任何买卖、伪造或变造国家统一颁发的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侵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国卖**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身卖**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