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执行人,是法院判决之后被告应该履行判决的人。而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被执行人败诉后忽视判决,玩起了捉迷藏,让申请人和法官根本找不到人,为了躲避履行债务,他们电话不接,搬家、家人袒护这就造成了被执行人“失联”的情况。然而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是非常非常之多的。
难道就这样任由他们逃避、躲藏,申请人就无可奈何了么?
不,申请人还可以这样做。
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申请人自己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一直未签收,这个时候法院会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如果还是没有主动说明情况,甚至从不露面,那我们可以在执行思路里按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处理。
(以上这种程序有点麻烦,我曾经用过这样的方法,后来被执行人可能是知道了,就打了一个电话给法院,所以执行局就就中止了这个程序。
但是据我所知,大多数法院通常不会采纳申请人的这种意见,无论行不行都要去试一试,搏一搏概率,说不定你案件的承办执行法官愿意接受这样的执行思路呢) 。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书里有),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失踪,由其财务代管人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履行执行义务。财务代管人可以是被执行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等。
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还是不出现,财务代管人也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存款、车、房、股权等。如果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不需要找到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出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同时申请人还可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和242条
(在程序上这些都是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有种种的客观因素,很大可能不会那样做的。比如疫情期间为了安全不拘留等)。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法院会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
建议:申请拘留程序虽然有点复杂,执行法官也会找一些借口不走这样的程序,但是效果最好,就看你如何去和法官进行沟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