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工伤赔偿处理技巧 (遇到交通事故要怎样维权)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会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民事赔偿,而工伤则属于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障,涉及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虽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已将一些满足特定条件的交通事故划分到工伤范畴,但从日常的接触来看,大多数劳动者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并不清楚。那么,劳动者遇到这类交通事故时该如何维权呢?本文中将对此进行探讨分析。

交通事故又是工伤怎么理赔,遇到交通事故要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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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

1、交通事故

在法律适用上,交通事故类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配套文件。诉讼程序上,一般需由受损害的当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实行两审终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认定的宗旨在于赔偿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损害。

诉讼参与人一般包括事故各方当事人(如受害人死亡则由*亲近**属起诉),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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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在法律适用上,工伤类纠纷一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意见、各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各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解答、会议纪要等文件。

诉讼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领域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一裁(终局裁决)一审终审和一裁(非终局裁决)两审终审两种处理模式。诉讼参与人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人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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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项目

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类纠纷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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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住院护理费,(评残后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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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伤残鉴定适用标准和程序

1、鉴定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与劳动争议领域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的标准不同。2016年4月18日两院三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该文件并不适用于工伤领域的伤残等级鉴定,我国工伤伤残等级(也叫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目前适用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和诸如《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 粤劳社〔2006〕155号 ) 等省级文件。故两种类型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并不相同。

2、鉴定程序

一般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由法院通过摇号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而工伤伤残(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劳动者哪些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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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处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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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举几个有意思的例子:

1、骑车下班撞上狗受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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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上午8:50许,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保洁员宋女士在完成保洁工作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一条流浪狗突然从路边窜出,直接和宋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失控倒地,宋女士也在受伤后晕了过去。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脑疝、脑梗死、运动性失语、颅骨后天性缺损、肺部感染。

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此事故属交通意外,宋女士不承担责任。

2014年4月23日,宋女士的代理人向东营市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0月10日,经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宋女士与该公司自2010年4月23日起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东营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宋女士为工伤。

宋女士所在公司不服,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该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本案中肇事狗是一只流浪狗】,不应该定性为交通事故,更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此,公司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二审。 东营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一审法院也判决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然维持原判,支持宋女士的工伤认定结论。该司最后申请再审,被省高院驳回。

可能大家对上述的少见的“交通意外”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存有疑问,但显然政府部门和各级法院的裁判表明了同样的态度:即使狗撞人不常见,但确是工伤。

本案中,很关键的一点在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相关部门依据该证明及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工伤。如无该证明,认定工伤可能要多出许多变数。可见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和证明是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证据,有条件报警的应记得及时报警作出认定。

2、擅自早退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伤!

崔某是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崔某2013年4月19日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

2013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

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顺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崔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崔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复议机关、一审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维持。

本案中,政府机关及法院均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交通事故中员工为次要责任,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仅限于合理范围之内,包括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员工自己违规早退,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并不会随之无限扩张。

五、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1、两项待遇兼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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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亲近**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一般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且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除了依法向人社局和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外,可以同时要求该第三人赔偿人身损害。

注,当劳动者因为长期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因此导致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除可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外,尚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同类型项目不重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中,最高法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近**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但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宗旨均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对伤残导致的负面影响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而不是让劳动者从中获得额外的利益。故虽然没有全国性的文件规定两者中相同类型不重复赔偿,但多数省份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及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本质相同的项目均认为不应当重复获得赔偿。

譬如广东省高院2017年发布的《解答》中认为: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如该文件认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的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为本质上相同的项目,在认定赔偿时不重复计算。

六、维权建议

1、及时报警作责任认定,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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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初步证据,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事故各方责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极为重要,如无其他有力证据*翻推**,法院基本上都会依据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

鉴于此,建议劳动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条件的话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作出书面认定,同时也利于交警部门及时控制住事故相关方及车辆。如对认定不服,应尽快按照给定期限进行申诉。

如系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第一时间通知用人单位,最好是通过能留痕的方式,譬如微信、短信等方式。在交警等部门作调查笔录时对此情况要予以说明。有条件的,可以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以便留作后续申请工伤认定等的证据。

2、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申请期限。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劳动者应当务必注意以上期限,因多数单位对申请工伤认定的积极性不高,或者单位干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如单位为未在期限内申请,应当自行在期限内申请。

3、可能需先通过仲裁认定劳动关系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在工伤认定阶段,用人单位可能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异议。在此情况下,社保认定机构将暂停认定程序,需劳动者向劳动仲裁申请认定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可能未缴纳工伤保险

如确实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社保基金应当承担的部分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个别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保,但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但根据相关规定,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不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5、尽快进行伤残鉴定

在伤情稳定后,应当尽快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自行委托或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鉴定)以及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的鉴定,以便确定伤残等级以及确定相应的赔偿待遇。如未达级,则劳动者无权主张对应的赔偿项目。

另外,在伤残鉴定完成之前,不建议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急于与用人单位及事故其他方达成和解协议。

6、务必在诉讼或仲裁时效前起诉、仲裁

对于总则施行之前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发生至总则施行之日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的,可依法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时效可依法中断。但劳动者需举证证明时效的中断,如超过时效申请仲裁,仲裁委同样可能驳回申请。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劳动者应万分注意时效问题,尽快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及劳动仲裁。

结 语

在交通事故类的工伤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主张,虽不能完全弥补事故伤残导致的伤害,但总能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些许的补偿和安慰。但关于劳动者上下班或者其他情形下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是否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是简单的按图索骥,需要在每一个个案中具体分析。劳动者能做的则是及时寻找专业人士的指导,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留言或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