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一直拖着不让患者出院怎么办 (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出院合理吗)

患者已达出院指标拒不出院,缮后处理时,切勿将应出院而未出院期间被迫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申报医保结算,否则可能雪上加霜。

案情

患者因新冠、心脏病、脑梗等诊断住院收治204天,入院第38天当日上午病程记录“患者目前已停止抗感染用药20余天,患者未发生发热、痰多等症状,达到出院标准。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结合患者目前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会诊意见,符合出院,患者家属拒绝出院”。当日下午病程又记录“综合我院各学科专家会诊意见,患者目前已停止抗感染用药20余天,患者未发生发热、咳嗽、咳痰等症状,血氧饱和度93%以上,符合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出院标准。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结合患者目前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会诊意见,达到出院标准,建议出院”。

此后的住院期间,院方一方面仍进行吸氧、诊察、输液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阿托伐他汀口服药等必要的治疗,一方面又多次记录“达到出院标准”“建议出院”“第二次进行全院多学科病例讨论一致认为患者病情达到出院标准”“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综合我院多学科专家会诊意见达到出院标准”“患者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目前给予口服药治疗,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符合出院指征”。期间产生基金支付费用一万六千余元。

医保部门认为患者符合出院指征之后进行的诊疗属于过度诊疗,该部分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规定。需追回并处违约金。

法律思考

遭遇医闹型、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第三方争议型、依赖纠缠相关单位等类型患者拒不出院时,不论提供床位、水电暧等基本设施还是出于人道主义进行的诊疗或不需住院治疗的其他基础疾病治疗,都会产生费用。该部分费用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了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办法。实际操作中,经正常法律途径解决确实不易,不论调解、诉讼还是强制执行,都费时费力费心,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但不能为图省事就存在钻空子心态,将该部分费用转嫁医保报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过度诊疗费用医保不仅不予报销,还要处以1至2倍罚款,如医院明知,可认为有故意,属“以骗保为目的”,会面临更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现已作废)曾规定,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在工伤保险领域,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7年2月27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则明文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目前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但法律宗旨相通,医保检查中发现该情形,基本上会被毫无争议的判定违规。而且该类病例往往病历记载明晰,属院方自证,证据确凿,几无异议余地。

遭遇患方拒不出院,要坚持依法处置,莫打医保基金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