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五年后知道是凶宅可以起诉吗 (买房前没告诉房子是凶宅犯法吗)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26日,孙某在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李某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以628万元的总价购买李某名下的房屋。

后孙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并依约取得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履行后,孙某从多位邻居处得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即李某的爱人在2005年凌晨自该房屋跳楼自杀。

基于此,孙某认为,李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死者的妻子,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一重大事项,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请求撤销合同。

买完房知道是凶宅法律怎么判,购房合同中凶宅条款怎样约定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属于传统习俗认知的"凶宅"范畴。虽然"凶宅"概念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此应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李某作为房屋出售人,其在缔约过程中负有向房屋买受人孙某如实予以告知的义务。在孙某没有明确意愿表明其愿意购买"凶宅"的情形下,李某未将上述重大事实如实告知孙某,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李某签订了有关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涉案合同应予撤销。

律师评析

(一)何为“凶宅”?

1、非正常死亡。即死亡非基于自然规律。典型的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意外死亡等,人们往往会因为房屋涉及到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心理上的忌讳而不愿购买,即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的价格有一定的优惠的基础上。对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系自然规律,不能因此认定房屋为“凶宅”。

2、死亡的发生地点。一般来说,非正常死亡应在该房屋中发生,但并不限定在必须在房屋之内发生死亡,如本案中,自杀者自涉案房屋中坠楼死亡。

(二)如何处理?

1、买受人可选择减少价款。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得知“凶宅”的事实,可能会出于其他考虑愿意接受“凶宅”,而不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选择减少价款。

2、解除合同。出卖人隐瞒与涉案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买受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出卖人利用信息不平等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买受人可与出卖人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诉请撤销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