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种说法:
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临头各自飞
……
这句话
您可千万别当真。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
既是道德义务,
又是法律义务,
岂是
想“飞”就能“飞”的?
离异再婚,
共同生活30载

1986年,
在分别经历了一段
失败婚姻之后,
王刚和李丽
办理了结婚登记。
王刚再婚前
膝下无子女,
李丽有三个子女。
婚后,
二人未再生育。
再婚家庭就此组建,
此后30年间,
二人共同将三个子女
养育成人。
感情不和,
分居已经有2年

直至2017年,
已至花甲之年的
王刚和李丽
因家庭事务的分歧
产生激烈冲突,
同年9月,
李丽与王刚分居,
搬到子女家中居住。
此后2年间,
王刚和李丽
断绝了往来,
再没有联系,
尽管子女居间
沟通协调,
仍未有改变。
老无所依,
相互扶助是义务

2019年。
一场大病之后,
王刚卧床不起,
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李丽对此仍无动于衷,
对王刚不闻不问。
无奈之下,
王刚聘请保姆
照料生活起居。
王刚的养老金
原本就不高,
加之聘请保姆开支,
生活难以为继。
相比之下,
李丽养老金更高,
除日常开支外还有结余
且日常有子女照顾,
经济较为宽裕。
王刚遂向法院起诉,
请求李丽
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支付相应的扶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
判决支持王刚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结合本案
王刚与李丽于198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理应在精神上相互勉励,经济上相互扶持。本案中,王刚膝下无子女,在经济上、精神上对李丽更为依赖。在王刚的养老金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的情况下,李丽作为王刚的合法妻子,其有帮助、扶养王刚的能力和条件,应当履行应尽的夫妻扶养义务。
法官寄语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当夫妻一方由于年老体弱、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而缺乏生活来源,不能维持日常生活时,有要求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拒绝。
来源:彭水法院、无讼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