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由*债讨**、*薪讨**等经济纠纷引发的私人扣车案件。当事人报警后,公安部门常以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告之向法院诉讼解决。
虽然法院大都以对方扣车行为违法,责令限期返还,但车主由于较难提供被扣轿车损失,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这样的结果往往导致违法者的成本较低,容易助长社会戾气。
【案例一】
2015年新年刚过,陈某借朋友郭某的小轿车行驶时,不小心追尾了马某驾驶的小轿车。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认定陈某负全责,马某无责任。经保险公司勘查验损,马某车损失3000元。但马先生却不认可,说车是新买的,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费。
调解未成,交警按规定放车。陈先生刚把车开出事故停车场门口,就被等候的马先生等人强行拦下开走。陈先生报案。刑警大队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于是,陈先生又向公安局治安科报案,治安科民警说公安部有规定,“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同样不予立案,告之向法院起诉解决。
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令马某限期返还车辆。
【案例二】
2019年5月26日,甄某驾驶其姐车辆到葛某村协商拖欠工资款的事儿,因协商未果,葛某等将甄所驾驶车辆扣留。经报警,派出所认为属于经济纠纷,告之向法院起诉。于是,甄某姐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1万元损失。
近日,经曲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葛某等以劳务纠纷扣车事实,判令自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返还车辆,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车辆损失,故而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也告之被告,劳务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需另案处理。
【刍议】
有了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法院诉讼,走正规法律渠道,而不应该采取私人*力暴**手段扣车,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故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当事人很不理解。
对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民警所说的“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的确曾多次下文,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并强调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但现实是私人扣车的现象已越来越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显然违背依法治国的精神,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