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本院审理了一起因约定排除当事人起诉权利引发的纠纷。

梁某向某房屋中介公司缴纳团购费后以优惠价购买本市某小区房屋,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梁某在收取房屋中介公司退还的团购费2万元后,不得就团购费事宜再另行主张权益,否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021年2月19日,梁某因房款事宜对房屋中介公司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请。中介公司现认为梁某的起诉行为已违反了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梁某按照协议内容支付违约金。
承办人审理后认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房屋中介公司以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最终本院未予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双方协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