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钟看电影 (90分钟看电影)

近日,一群站在影视行业山顶的人们,举起知识产权道义的大旗,开始了一波对短视频的*制抵**。

他们是谁?514位行业人士,以及背后的“爱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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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制抵**的是什么?一个新兴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短视频剪辑素材的侵权。

问题来了,在对版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今天,法律、文化、利益、理性的交织,二次创作是不是真的凉凉了?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能简单地从对错的角度出发,说保护一定是对的。

我们一起看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来龙去脉。

知识产权的产生

我们先来看看,知识产权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

从英国女王在1710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安妮女王法》至今,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走过了三百又一十一年。

那个时候大英帝国向全世界输出自己的语言、文字、小说、莎士比亚歌剧,为了保证这些在殖民地流传的文化作品最终利益都归属于宗主国——英国,在女王的授意之下颁布了这样一部法律。

它的本质是,向信息的接收者收取费用,以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

事实上,知识产权本身是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原创者的利益,我们熟知的jk罗琳通过一部哈利波特就成为英国最富有的女作家。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她可能还是那个每天下午在咖啡厅写作,考量着下个月的房租该如何支付的年轻妈妈。

但另一方面,高昂的知识产权费用,使得人类在接受知识上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文化的不平等影响了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群体智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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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如上所说,传统的版权保护就像迪士尼那样。美国的《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案》,也被民间称为《米老鼠条款》,它把版权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延长至了95年,所以现在大家看到的所有米老鼠相关的影视作品仅此一家别无分店。

在这样的保护法之下,任何盗用、改编、创作的行为都算违法。

这在传统时代是可行的,毕竟改编的那些人基本都是商业行为,没有人有能力和时间用爱发电,不求回报。

但到了数字时代,很明显的一个变化是:消费和生产行为是融合在一起的。我看了一个视频,我想和别人分享,我看了一段话我自己说不清楚的,但是我也想别人和我感同身受。

这时候,如果是几十秒的短视频,我可以直接分享给别人,但是几小时的电影,几十万字的小说,我能不能把它做成一个精华版,然后让别人来看呢?

2018年台湾地区短视频博主谷阿莫就被告了,他主打“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类型视频,这种视频目前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依旧是常见的热门类型。台北“地检署”的起诉理由是,经调查认为谷阿莫的确是未经过授权使用电影片段重制,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因此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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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抖音等平台上,大量内容同样处于版权灰色地带,如果严格执行,将有多少内容被波及,牵扯多少商业利益将是天文数字。

那么,除了诉诸法律,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吗?

YouTube是怎么处理版权问题的?

2007年的时候,YouTube也面临了同样的版权问题。

美国传媒巨头维亚康姆集团状告YouTube侵权,索赔金额15亿美元。要知道,在07年,数字媒体远远没有今天发达,整个YouTube一年的营收才不到1亿美元。

按照那个时候的版权规则,大量的短视频内容存在盗版问题——主播在玩的游戏,剪辑所用到的背景乐,背景中出现的电视画面等等……

最后,这事情由谷歌爸爸出面摆平。具体赔偿数额不清楚,但08年,谷歌的工程师们,就研发出了一套可以智能识别版权的Content ID系统。

这套系统有多厉害呢?我讲个故事

08年的时候,索尼音乐上传了一首版权歌曲,《Forever》。这时候有个粉丝用手机把电视上的这个MV录了下来,发到YouTube上。

通过内容识别技术,索尼音乐在后台收到了YouTube的通知,询问说有个新上传的视频,跟你认证的版权视频高度匹配,你看怎么办?

这就是内容识别系统牛B的地方。

关于这首歌还有后续。

2010年左右有一对新人结婚,他们在婚礼上模仿了这首歌的舞蹈,又把视频传到了YouTube上,这次索尼又收到了内容识别的通知。

很有意思的是,这回索尼音乐同意了这个视频的上传,并且呢,在婚礼视频页面打上了自己的广告,还把原曲放在了iTunes的链接里面。结果带来的收益远超索尼的想象,forever这首歌重新回到了当期iTunes音乐榜的第4名这个婚礼的视频也获得了超过4,000万次的*放播**量。

YouTube的逻辑非常的不错。在他的认证系统里认为原版的作者应该把自己的原创内容放在内容识别系统里面进行认证,认证以后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同时还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事情,他在后面补充说:如果你默认禁止所有的重新使用,那你就失去了新的艺术形式,新的观众,新的分销渠道和新的收入来源。

在数字时代,YouTube给了我们一条更加宽容的道路:如果你把原版视频当素材用,那么我们会询问原作者的授权。

二次创作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有人说,那我把收益定高一点,二次创作90%的收益都该归版权方所有,就喜闻乐见了。

好像有哪里不对?我们来讨论一个更深刻的问题,二次创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到底该归谁所有?

除去原版视频的所有权需要告知以外,有一些作品中二次创作,给予作品赋予了新的灵魂,甚至把一些不太知名的冷门作品给焕发了新的生机,使其成功被大众所熟知。

这个时候究竟谁才是正宫?这个问题是不是值得商榷?

原作者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个版权是我的。但是究竟谁才是这个二次创作作品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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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这张恶搞的杜甫很忙的图。版权肯定是归人教出版社所有。但是让这幅画出圈的究竟是杜甫的那个半身像,还是因为灵魂画手对于他的改编呢?

在我看来,如果一个二次创作的作品被称作为创作,那其实就已经是借用旧的元素制作新作品了,原来的版权和被二次创作之后的视频就已经不是一个维度的东西了。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因为二次创作而火的视频其大部分的经济收入却要归于原作者,那其实也是不利于发展和创作的。

你见过哪个摄影师把获得的收入大部分归给景点的吗?

商业的根本逻辑,还是按照价值的创造获取收益。

合作共赢还是两败俱伤

回到这次的事情上来,我们知道2018年的时候,*电总广局**出了一份通知,叫做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到去年的时候这个通知又进行了更新。

这个通知里要求,要坚决禁止非法抓取、拼剪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之前并没有特别严格的执行,直到这一次500多位艺人一起提出*制抵**,我才知道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从经济的视角出发,这件事情的核心并不是触犯了版权问题,而是视频平台觉得你把我的流量都抢走了,导致我这里缺少了流量和会员,而你却没有给我带来好处。

但与之相矛盾的是,人民大众对于这种几分钟看完电影短视频的喜闻乐见,它不仅减去了很多冗长的非必要的故事情节,还通过解说给视频添加上了更好的理解。

所以这样的*制抵**和一刀切自然也遭到了很多人民大众的反*制抵**。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任何的司法解释和执法行为都不要偏离这一条宗旨。

如果作品方和二次改编方都只想着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事实,这件事情自然会在强势一方血腥的强作用力之下,惨淡收场。

但这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局。甚至也不是作品方想看到的结局。

我觉得更好的办法是:要么像B站一样,主要的创作平台买下一些素材的使用、改编权,要么像YouTube一样在国内形成一套相互诉求和理解的机制,让所有者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素材的二次改编以及如何分享收益。

毕竟合作与互利共赢才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

我是@万敢言,从别人不愿意告诉你的角度,与你谈谈商业,聊聊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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