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程某将朝阳区某街道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住房以全款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刘某向程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办理过户当天。三天后,程某和中介公司一起开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中包括测绘部门所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但程某发现测绘部门出其房屋登记表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3平方米。事后得知这套房子是程某根据单位房改政策购买的,在单位售房时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上的建筑面积,仅是房屋内的建筑面积,不包含阳台的8平方米。程某觉得这8平方米是单位给自己的优惠,在与刘某签订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晓此情,程某要求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再补房款9万元。但刘某认为,自己是整套购买房屋,在签合同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房款的单价;不应该因为房屋的实测面积发生变化价款也发生变化,拒绝增加房款。于是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程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时,虽没有具体约定房款的单价,但确认了房屋面积与房屋的总价款,根据房屋买卖的惯常方式,影响房屋总价款的因素,应该包含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朝向、楼层等,而决定房屋总价款的两大直接因素,就是房屋的每平方米的单价及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确认,来源于产权证书的记载。程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时,其知晓的房屋面积为65平方米,故与刘先生约定了房屋总价款75万元,这是基于对相同地段房屋单价的认识及房屋面积等因素所决定。而经过实测,诉争房屋实际面积为73平方米,程某是在签约之后,才得知此事实。因此,刘某与程某所订的合同,是在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判决支持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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