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政府签订协议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因为行政机关有职权在身,所以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也有所不同,但是政府签订协议后违约,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在行政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人民法院能够主动判决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齐雨公司与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但是在齐雨公司已经搬离后,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迟迟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无奈之下,齐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履行协议,同时要求区政府履行赔偿责任。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法有效。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协议并未约定区政府在违约后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作出了同样的判决。

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区政府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而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进一步查清有关事实并作出认定。最终人民法院指令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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