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61岁的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杨某(女)患鼻癌,而她家旁边的家私厂每天喷漆作业,释放大量的刺激性气体。杨某患癌与此有关吗?家私厂是否有责任?……苍溪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屋主患鼻癌疑污染所致
2008年,被告某家私公司承租被告电力公司下属的某供电所的旧房5间,用作开办家私厂,家私厂于2008年正式迁入生产。
这个厂的喷漆作业车间与打磨车间距杨某的住房仅隔一堵两米高的围墙,其中喷漆作业车间距杨某居住的房屋直线距离不到3米。自家私厂生产以来,喷漆车间每天喷漆时均要对外排放出大量刺鼻的油漆气体。
杨某一直不能忍受家私厂排放出的油漆气味,多次找到这个厂要求其搬迁,但一直未被理会。
2011年开始,杨某就反复出现头昏头疼伴鼻塞流脓涕等症状。2014年9月,杨某被确诊鼻癌。之后,杨某及其家人怀疑这次患病可能与家私厂长期排放的气体有关。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015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家私厂的经营者,要求对其损害进行赔偿,家私厂不予理会,后杨某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经苍溪县环保局检查和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家私厂未经环评,其生产家具所排放的油漆污染物未经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其油漆作业时排放出难以忍受的油漆恶臭中含苯、甲苯、二甲苯等物质。
据此,杨某认为家私厂未经环保部门行政许可,长年向其居住的房屋排放高致癌污染物,对她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电力公司作为污染物排放厂房的出租人,明知家私厂承租房屋的用途以及未经许可非法排放污染物,其所排放的污染物会对居民生活和健康造成损害,电力公司对家私厂的行为未制止,未终止与家私厂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8日,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杨某患鼻癌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348925.66元;同时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交锋各有说辞
法院庭审中,家私厂辩称:杨某所诉称的事实不属实,而事实是:烤漆房于2011年7月开始运行,厂房围墙最低的地方有3米,油漆房离原告的房屋距离至少有20米,在作业过程中,杨某也未叫被告搬走。作业时是封闭式喷漆作业,并有专门的出气口。原告家族均有哮喘病的家族遗传史,其患病与被告无关。被告属于合法的生产企业,资质齐备,整个作业符合规范,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力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某家私厂租用公司的房屋属实。原告诉称公司对家私厂排污行为知情,应解除租赁合同,但公司不知家私厂排污,虽家私厂应办理排污许可,但公司对家私厂的行为没有制止义务,是否解除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原告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任何道理。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
随后,家私厂于2017年1月15日申请对杨某的住房卧室及厨房气体进行检测。
6月22日,南充市公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室内环境检测结果合格”。9月13日,家私厂申请对杨某的致病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次日,法院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机构拒绝接收这一鉴定委托,当场明确回复“不能做此类鉴定”。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很大,始终不能达成共识。
11月24日,记者从苍溪县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承办法官多方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家私厂一次性补偿原告杨某12万元(一切费用),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