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绑定银行卡被盗刷怎么解决 (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后被盗刷)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消费者将银行卡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被盗刷的责任由谁承担?

相关案例

1.商业银行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对信用卡被盗刷存在过错的,应自行承担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肖健鹏信用卡纠纷案案例要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负有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的信用卡被盗刷系因个人原因丢失个人证件及通讯工具,未及时挂失致个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和密码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损失,而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的,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被盗刷损失——周俊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行信用卡纠纷案案例要旨: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根据网上银行的支付程序,在网银支付过程中,银联卡号、持卡人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和正确密码是完成支付的必要条件。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和密码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损失,而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的,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被盗刷损失。

3.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持卡人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中都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梁燕芬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南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流程规则,通过工银e支付消费和掌钱转账均需要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等完全正确,方能消费或转账成功。因持卡人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时不慎泄露银行卡密码和网上银行登录密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发卡行的验证码信息被病毒软件拦截导致持卡人未正常收到短信验证码的,表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正确尽到通知义务,发卡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4.被盗刷款项均系通过持卡人自行设立的支付密码予以支付,持卡人主张发卡行未及时进行信息提示存在过错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姜会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被盗刷期间,发卡行可以证明均向其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短信通知和提示义务,且持卡人主张的被盗刷款项均系通过持卡人或得到其授权的他人自行设立的支付密码予以支付的QQ消费或充值等方式支付,持卡人主张发卡行存在过错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余大弟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其损失与支付宝提供的服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对当事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用户向谁主张赔付?

1、根据相关法规,用户可找银行先行赔付

银行卡被盗刷,用户第一反应是找银行赔付,但实践中银行通常会以银行卡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盗刷,银行不负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但2016年7月1日生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而且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指出:“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因此,《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后,银行需要无条件承担客户因快捷支付被盗刷的先行赔付责任。银行先行赔付是银行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表现,但最终仍要视各方过错责任、由对应的主体承担最终责任。

2、据协议约定,用户也可找第三方支付机构先行赔付

在实践中,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刷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进行先行赔付。这是因为在《管理办法》施行之前,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因快捷支付导致的相关纠纷和损失先行赔付。因此,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盗刷案也多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先行赔付。但自《管理办法》出台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先行赔付的约定涉嫌违规,因此一些银行删除了相应条款。

但事实上,第三方机构为了发展业务仍会在与用户签订支付协议中约定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先行赔偿用户通过第三方机构被盗刷而损失的资金。若第三方机构在与用户的支付协议中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先行赔偿用户因为银行卡被盗刷而遭受的资金损失的,用户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因此,若用户能够证明银行卡的资金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被盗刷的,既可以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银行先行赔付,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先行赔付。

(二)、银行卡被盗刷事实的认定

而在实践中,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明银行卡被“盗刷”,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于物理卡情形下的伪卡或者克隆银行卡盗刷,法院在认定物理银行卡被克隆之事实时,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使用记录、克隆卡的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报警记录、挂失记录、持卡人身份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克隆银行卡盗刷。

事实上,线上交易盗刷事实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现有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例来看,持卡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盗刷事实的证据十分有限。通常认为,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予以报警,是认定银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证据,如果持卡人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因此,持卡人的报警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持卡人的真实行为。但报警记录并不能作为认定盗刷事实的一般标准依据,也就是说法官不能仅以持卡人的报警记录就认定盗刷事实,还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比如异常的交易记录、发卡行的提醒告知短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记录、操作线上交易的IP地址等证据,结合发卡行的抗辩意见,以个人的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盗刷事实。

(三)、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被盗刷导致的持卡人诉发卡行违约责任纠纷,是否应当“先刑后民”,各地法院的法律适用及结论都不尽相同。对于此新型纠纷,并无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但是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伪卡交易”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7号),对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实践中,除少部分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解释受理或继续审理外,仍有很大一部分数量的法院在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对案件作出处理。

因银行卡的相关犯罪大多数呈现团伙作案、跨地区甚至跨境作案的特点,侦破难度较大,对于持卡人而言如必须等待刑事案件侦破则因时限过长不利于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银行卡被盗刷民事案件一般为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账户内资金损失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虽然与银行卡被盗刷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牵连性,但是仍然与盗刷卡内资金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况且,基于“存款合同关系”与“卡内资金被盗刷”为两个独立法律事实的前提,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处理,理应分开审理。

(四)、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银行卡信息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

正常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正确的银行卡信息”和“正确的验证码”两把钥匙,才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银行卡的消费和取现活动。在大部分地区法院审理的银行卡被盗刷民事案件中,泄露“银行卡信息”与“验证码”的过错在于发卡行还是持卡人,决定着持卡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在承担责任前提下的比例多寡。

“泄露过错”或称为“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验证码的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各地法院区别较大。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卡人,如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行有泄露的行为,直接推定持卡人泄露了相关信息;第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如银行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相关信息泄露存在过失从而导致存款被他人*取盗**的,推定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第三,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时,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相关信息的义务,如银行有证据证明或持卡人自述曾经将银行卡信息告知他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业务等导致相关信息被泄露或加大信息泄露可能性的事实,则认定持卡人有泄露银行卡相关信息的行为。

因考虑到持卡人证据收集处于弱势,若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十分苛刻的;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持卡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这不利于规范持卡人审慎保存银行卡相关信息的行为。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时,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相关信息的义务,是一个比较妥善的做法。

碰巧遇到相同案件,整理了一下网上相关案件学习研究,待案件判决后再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