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吻朋友的大学生女儿,被拘留9天,为什么不是刑事处罚?

近日,安徽阜阳的倪某突然想念外地的朋友,打算宴请大家到淮南聚一聚。小美父亲生活在宁夏,欣然赴宴。小美在江苏上大学,考虑到与淮南距离不远,所以趁着周末时间去淮南与父亲见一面。饭桌上,倪某对小美异常的关心,即提出认干女儿,又给1000元见面礼,但都被拒绝了。

回到酒店,小美父亲因醉酒早已呼呼大睡,而倪某却怎么也睡不着,买了零食敲开了小美的房门。出于礼貌,小美让其进屋。随后倪某言语变得轻浮,在准备离开房间时突然搂住了小美的脖子并强吻了脸。不一会,倪某身裹一条毛巾再次的敲小美房门,小美只好报警求助。(来源于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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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炮给您分析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按理来说,倪某和小美的父亲是要好的朋友,以至于父亲不远千里从宁夏来淮南参加宴会。可没想到的是,自己比较看重的朋友却对女儿作出不齿之事,真的不敢想象倪某怎么面对酒醒之后的小美父亲。

法律人说说法律事,倪某因为猥亵被警方处以9日的行政拘留。大家注意,只是行政拘留,并不是刑事责任,刑法上同样有猥亵的相关规定,为什么不构成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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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猥亵的构成要件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行为包括亲吻,抚摸,拥抱等等,非常的下流。所以倪某搂着小美的脖子,并亲吻了脸部属于猥亵的构成条件。

可是我们发现,1个猥亵的行为可能会受到2种法律的处罚。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和《刑法》第237条。2种处罚的后果截然不同,治安处罚:5-10日拘留,最多不会超过15日。然而刑法的处罚幅度很大,情节恶劣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哪种呢?难道根据办案人的心情来决定吗?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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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安法猥亵与刑法猥亵区别

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适用方法,但是根据司法实践是可以得出一些结论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来分清和判断模糊的界限,让显著轻微的行为不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让过于严重的猥亵行为不能处罚的过轻。

哪些属于过于严重的行为呢?例如同一时间段内对多名女性猥亵,采取*力暴**,胁迫的手段,猥亵时候导致女性受伤,导致女性心理受到严重创伤,甚至出现自杀的情形。只要符合猥亵的构成条件,同时又满足这些严重的情形,则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制猥亵罪。

再回到事件中,倪某对小美采取言语的骚扰,搂脖子,亲吻脸部的行为,很显然情节比较轻微。如果不是倪某再次敲打房门,或许小美也不追究他的责任了。所以警方认为他的猥亵情节不严重,就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罚了,行政拘留9日。

值得一说的是,个人认为小美报警反而是帮了倪某。大家注意,此时倪某再次去敲小美的门,他只裹着一条毛巾,赤裸着身体。如果小美开了门,相信倪某不只是猥亵这么简单,甚至会采取强奸的行为,那时受到的处罚会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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