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如何排除租赁权的影响 (抵押权与居住权冲突怎么办)

我国绝大多数民航企业都会通过抵押民用航空器进行融资,通俗的讲,就是通过民用航空器作为抵押物进行*款贷**,以获得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同时,也有不少民航企业是制造民用航空器通过租赁方式谋求企业利润的。这就不免会产生当租赁权与抵押权同时存在时,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而租赁权人又当如何行使租赁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租赁权与抵押权同时行使时并不会产生绝对的冲突。抵押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方式,在设立抵押的前后,民用航空器仍可以自由活动。只有当主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权对抵押权才形成障碍。

案例: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镇江一家投资公司与江苏一家航空公司以及母公司北京某航空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曾经购买过3架飞机。案涉三架飞机均设有抵押权和租赁权,买受人在现场观察三架民用航空器后均表示状况良好适合继续运营,但令人挠头的是抵押权和租赁权同时存在,实怕影响之后的运营。

相关法规: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也就是说,“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的贯彻是可以溯及抵押权的实现。但也有例外,即“先抵后租”民用航空器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先租后抵”民用航空器的,租赁权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该司法解释随着《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已经失效。

抵押权如何排除租赁权的影响,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律师总结: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抵押权实现的基本途径可知,抵押权人想要实现抵押权要么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要么通过民事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抵押权。这就把问题推向了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而至于“除去”应当怎么除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我们团队认为,从司法实践经验来讲,一般法院的做法是先拍卖或者变卖,再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解决租赁权、抵押权和买受人之间的冲突。

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7年,现由48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9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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