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一刀切的简单处理办法,就是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
对此,上海市高院出台了相关的相关的司法规定,根据上海市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可以参照当时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这样的处理方式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我们根据日常经验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当出现交通事故时,站在一个一般人理解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必然在客观上将导致受害人收入的实际减少。
另外,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是因为存在着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不愿出具相关证明等。

如果在经过法院明确解释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认定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不能按照其诉讼请求的标准来获得相关的误工损失赔偿。但这并不代表当事人不能获得任何的误工损失。
如若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上海市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性规定既考虑到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定,也考虑到了社会实际,还是非常有立法水平的。虽然这是上海地区的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性规定,但是如果其他地区没有相关的特殊性规定的话,也是可以作为判决相关案件的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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