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在婚后出售,出售的房款用于支付新房子的首付款,新购买的房子登记夫妻二人名字,两人共同还*款贷**,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婚后购买的房子该如何分割?
争议焦点:
1.婚前房子出售所得用于婚后购房,这部分款项算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这部分款项,对应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这类情况,在过去一直是有不同的判法的,最近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个非常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对此种情况给出了明确指导。这是一个经过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后再审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杨(化名)与小李(化名)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9日,小杨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财产情况:2006年9月18日,小李出售其婚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万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 婚后房屋 的首期款,之后小李又借款34万元将该房的按揭款一次性付清该房购买总价款545444.84元。双方认可现在的价值为650万元。
-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小李出售婚前房产所得2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占购房款545444.84元的比例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归小李所有,其余部分,双方平分;即,房归小李所有,小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小杨甲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47500元;
-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因本案诉争房屋系在 双方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亦无异议。诉争房屋的首付款是否用小李出卖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所得的款项支付,均不影响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因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及归属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小李所有,由小李支付小杨诉争房屋现价值650万元的50%即3250000元作为补偿款。
- 再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仅以该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便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诉争房屋归小李所有,然后由小李支付小杨诉争房屋现价值6500000元的50%即3250000元作为补偿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判决,房归小李所有, 20万元对应比例及增值部分归小李所有,其余部分双方平分, 小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小杨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

李晓云律师提示:
- 第一: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应当注意售房款单独保存,不要与婚后的财产混在一起。
- 第二:用于婚后共同购房时,款项的流水要清晰,保存完整证据,在必要时能够证明系婚前房产出售所得。
- 第三:对于重大家庭财产,提前作出明确约定。
发生此类诉讼如何应对:
- 提交证据,证明购房款为个人财产,比如银行流水等
- 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家庭生活贡献更大,付出更多
- 婚姻家庭案件,由于时间跨度大,发生在亲密的人之间,因此很多时候没有证据,因此起诉前补充取证、起诉时组织运用证据,对案件结果影响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