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辞职或被解雇后不配合交接的情况很多,是用人单位HR经常遇到的情形,更有甚者直接带走大量公司保密信息,以及破坏公司财物等行为。
面对屡屡发生的离职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情形,实务中,用人单位将需要更多的“杀手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必要时刻能够尽可能地促使员工配合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有什么好的应对策略?是否可以扣除工资?
01
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在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法定义务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可见,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
然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提供给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手段。
02
是否可以暂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暂缓办理这些事项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雇主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
但从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
03
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拒付经济补偿金对很多员工并不适用,那么,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暂缓或不支付其他未结费用呢?
如最后一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是否可以等到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
从法律规定来看,此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首先,《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工资、报销等事宜。
其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又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补偿属于公司应当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的款项。
可见,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会有违法风险。
04
如何避免
员工离职因工作交接产生的纠纷
建议:
① 把离职工作交接的制度、约束性写到员工手册中,写到劳动合同中;
② 离职交接要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且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可量化性。比如;客户数据、电脑、工牌等等,越是细化越好;
③ 签订免责声明书,大概意思就是;离职后,若因为未交接清楚或者交接带来的损失,由员工承担,但要合法;
④ 尽可能的搜集、保存证据,证明因为没交接、或者没交接清楚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可根据这些损失向法院、仲裁委主张权益;
⑤ 人性化管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尽量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