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已成为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的重要方式。但工伤员工治疗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全额支付治疗费用的,超出核准范围的医疗费由谁承担?实践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承担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观点:
观点一《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及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其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且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医疗费,如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费用支出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言外之意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垫付。
观点二《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法律依据及理由】
如《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观点三《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承担》
【法律依据及理由】
如《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8〕218号)第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项目录)实施医疗服务。
治疗工伤确需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并征得同意,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协商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观点四《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应由劳动者承担》
【法律依据及理由】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 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如上海第一中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8月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指出:“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查要点如下:(1)医疗费: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目录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医疗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对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超过三十天不满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因用人单位导致医疗费不能或仅能部分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不能获赔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观点五《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应遵循“谁同意,谁支付”原则,由同意开具药品、提供诊疗和服务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及理由】
如《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第三十六条 因情况紧急,职工发生工伤后送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转院条件和工伤医疗目录要求告知该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亲近**属,并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结论,及时督促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及其*亲近**属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前,其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处于急救状态的,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二)医疗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情已经稳定,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和督促义务,但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近**属拒绝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自医疗机构告知伤情稳定或者出具转院手续之日起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近**属承担; (三)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未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亲近**属同意,医疗机构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超出目录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四)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亲近**属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其费用按照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承担。”
结语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之外费用承担义务主体的明确规定,但若各省份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司法实践中应从其规定。
工伤保险仍属于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范畴,若发生员工因工受伤需进行治疗的,建议用人单位:首先, 应尽快向工伤保险机构咨询员工工伤治疗期间 ,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诊疗项目是否属于医疗救治必要的费用支出;其次, 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 ,确认对工伤员工适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治疗方案及医疗用品;最后, 注意留存相关费用支出明细 ,避免后期因此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