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完整的签证 (签证一定要按照签证表的时间吗)

一份签证怎样才能办理得非常“艺术”,避免“签证到不等于结算到”,最后被第三方审计咨询方扣减呢?相信在施工单位工作的兄弟们一定会有这样的困惑,下面就以以下这个案例为例,来谈谈我个人对此的看法。

某基坑工程,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图纸设计标高计算的土方,招标文件明确按四类土考虑。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后在投标文件中也明确承诺,按图纸设计标高工程量报价,根据业主的要求,今后结算不作调整。

中标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发现实际现场平均标高与图纸不一致,并且施工场地内还有不少原建筑物拆除后的基础需要破拆,于是以设计标高与实际标高不符,原建设的混凝土基础为地下障碍物为由。向业主提出土方工程量的调整和混凝土基础破拆的签证主张。

业主现场代表回复:按实际记录工程量,形成影像资料,各方签署《工程量计量单》,当工程完成后,由第三方审计咨询方判定是否计入结算。

但当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就此与业主发生了纠纷。

施工方认为:1、因为原建筑的地下混凝土基础不是地下隐蔽物,招标人亦为已知。已知但不告知,说明不在招标范围。

2、投标报价承诺的是土方,而非混凝土基础,按照投标承诺并未提出增加要求。土方性质已发生质的变化,不属于合同承包范围;

3、投标清单中无此项目特征描述,结合清单规范,应该给予办理签证。

而咨询方却认为(业主已收到咨询方的结算意见书):

本项目系*迁拆**项目,房屋拆除后,原建筑基础未破拆,投标人在投标前已踏勘现场且已熟知情况,此后,并以此作出判断并承诺按四类土方计量。故不能办理签证。

孰对孰错呢?

先来回顾一下投标报价的条件:按图纸设计标高工程量计入报价。

再看投标书的承诺:自行踏勘现场后,土方类别统一按四类土结算,今后结算不作调整。

施工方的逻辑是“包质不包量”。也就是说:包土质(即使土方中有石块、混凝土基础也同样按四类土结算);不包工程量:因为清单明确的量为图纸设计标高土方量,报价人按图纸设计标高工程量进行报价,所以,工程量的误差不在投标报价范围内。

图纸标高与实际标高不同,按实际发生调整,不存在争议。争议在于地下混凝土基础的属性。

不能简单地认为孰对孰错,其实发承包双方皆有问题。

业主的问题在于:发包人清单描述不准确、不严谨。标书都是常规的套路、格式和说明,与实际脱离是本次招标的漏洞源头所在。

施工方的问题在于:投标人走马观花般地实地勘察后,对比投标文件,发现清单描述与实际有差异,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决定不提出答疑。因为一旦提出,得到的回复多半是“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如果投标报价高了,中标概率就会降低,不如来个“难得糊涂”。

其背后可能的深层次原因是:投标人报价时已经考虑了这部分因素,只是适当地放低了利润点而已。然则,把大部分利润希望寄托于签证上,其实对自身的风险是巨大的。

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总不能一直放着不管吧,终究还是要解决的。

经过无数轮软磨,在施工方强烈的主张和艺术沟通后,最后还是由业主单位负责人牵头各方组织召开了协调会。由勘察和设计出具一个情况说明,由编制招标文件的单位根据设计回复对部分土方做了调整,出具了补充调整预算,并增加了土方工程的造价。

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又对所有标高进行了实测,结算时对设计标高和实际标高进行按实调整。

描述了整个案例的经过,不知各位有何感想?

不得不说施工方的整个操作非常艺术,这一切看似非施工方所为,但最后他其由原来的主张提出人转变为被动的接受人,显得是那么地无辜。调整增加的造价出自于招标方,而非中标人所为。为最后的结算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彻底避免了“签证到不等于结算到”的尴尬。

有人说:签证取决于技术因素,只能看合同以及合同清单,如果不在合同范围的,就可以直接向业主申请签证。

其实不然,签证能否办理成功,往往取决于理解合同的深度,清单的熟悉程度,还有与业主或其他参与单位的沟通情况。只有沟通好了才会在签证上取成成效,而沟通对于每一位项目经理或者其他管理者而言,都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