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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条头日**#
人与人之间交流互动在所难免,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有时,一场简单的晚宴聚会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情。一个成功商人,在喝了几杯酒后却因一场小小的纠纷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
情绪的升腾,巴掌的抽打,引来了警察、医院、律师,甚至法院。这一系列事件不仅受到社会关注,也让人深思人际关系中的人情世故,以及法律公平的边界。
男子醉酒回家,被保安拦下
曹先生常年经商,家住紫金名门小区。平时工作很忙,很少有时间和朋友聚会。6月的一天晚上,他应邀参加了朋友的生日宴会,喝了不少酒,知道自己不能开车回家,就找了一位代驾开着朋友的车送自己回家。

原本以为回家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没想到却遇到了麻烦。到了小区门外,代驾就自行回去了,曹先生只好自己把车开到小区地下车库,但他发现起落杆没有自动升起,以为是识别系统出了故障,就按了一下对讲机,询问保安。
“喂,你好,我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你能把杆子给我抬一下吗?”“你好,请问你开的是什么车?”保安的声音从对讲机里传来。“我开着一辆黑色的奥迪A6。”
“对不起,这辆车没有在我们物业登记过,我们不能让你进入。”保安说道。“什么?你在开玩笑吗?这是我家,我凭什么不能进?”喝醉酒的曹先生有些不耐烦。
“请您理解,这是我们物业的规定,为了保证小区的安全和秩序,我们只允许登记过的车辆进入。如果您开的是临时车辆,请您下车做一下登记。”保安不停解释。

“登记?你知道现在几点了吗?我很累了,只想回家休息。你给我开门!”曹先生说着,在门口狂按喇叭。
保安听到喇叭声,感到很不舒服。他觉得曹先生很不尊重他,也不考虑其他业主的感受。决定不理会曹先生的要求,回到了保安岗亭。
曹先生看到保安走了,更加气愤,耍我玩是吧。曹先生下了车,走向保安岗亭。他敲了敲窗户,发现保安正坐在椅子上玩手机。“你干什么呢?你给我出来!”曹先生大声喊道。
保安抬起头看了看曹先生,然后又低下头继续玩手机,不想和他多说话。曹先生见状,便用手指着保安的鼻子骂,保安也不受这窝囊气,就用手把曹先生的手指给拍开。

曹先生被这一回击彻底激怒了,小小保安竟然敢动手打自己。他顺势就反手往保安脸上打了一巴掌。
“啪!”一声清脆的巴掌声响起,保安的帽子被打飞了,脸上也留下了一个红印。看着曹先生气焰嚣张,保安没有继续与之争论,他拿起电话,立即报警。
但曹先生看到保安报警,不但没有害怕,反而理直气壮,觉得自己就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保安凭什么不让自己进,打他活该。
民警很快到达现场,询问了双方的情况,看了监控视频后,确认了曹先生打人的事实。医护人员检查了保安的伤势,发现其右耳有些出血,建议保安去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后续经过调解,曹先生对保安进行了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用。当时保安也没有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在民警的见证下签署了和解协议,并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事情迎来反转,保安索赔11万
曹先生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一个月后,保安联系了上他,并向他索赔11万的赔偿费。
原来,在事后一个月,保安去医院做了检查,发现自己的右耳听力出现问题,就在医院住了一周的院。同时保安已经委托派出所做了损伤鉴定,准备以此向曹先生进行索赔。
曹先生接到民警电话的时候,正在办公室处理一些重要的业务。听到保安的索赔要求,感到很惊讶。觉得自己已经道歉了,也承担了医药费用,都已经过去多次时间了,为什么还要赔偿那么多钱?
觉得保安是在故意碰瓷,想要敲诈他。曹先生决定不再理会保安的电话,也不再协商此事。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双方都没有再联系,保安看曹先生无法配合调解,就自己找了一位律师,准备了曹先生打人的证据和材料,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曹先生赔偿11万元。
曹先生在庭审时反驳其右耳失聪是由于自己的一巴掌造成,并向法官提出鉴定其伤情和自己的那一巴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同意了曹先生的请求。
最后经过第三方的验证,保安的右耳听力问题与曹先生的打人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到这里案件本应告一段落,谁知曹先生却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保安赔偿精神损害费用和律师费。
法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宣布休庭,择日宣判。目前,双方还在对此进行协商中。

这起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些网友认为,业主打人是不对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有些网友认为,保安服务态度差,故意碰瓷,要价太高。还有些网友认为,物业管理应该更加科学合理,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法律专家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从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其合理费用。
如果保安能够证明自己的听力受损和被打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能够提供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证据,那么业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保安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那么业主就可以拒绝或者提出反诉,就像本案中最后曹先生提起反诉那样。

同时,业主打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因此,业主和保安都应该理性对待这起事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动用*力武**或者敲诈勒索。#*今条头日**日签#
【律师说法】
在现代社会中,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到千家万户的问题。物业和业主之间应该学会友好沟通建立信任机制,遵守小区规则和法律法规,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如果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应该及时寻求调解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和谐,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安全。本案中是业主更有理,还是保安更值得被同情,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案中存在的法律争议进行以下解读。
一、曹先生打人后对保安的道歉及支付医药费用是否构成和解,能否免于民事责任?
我们先来理解一下和解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审查无误,法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即为生效。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和解是在争议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旨在解决双方的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回到曹先生的情况,他在打人后道歉并支付医药费用的行为,看似符合和解的条件。然而,和解必须是在明确了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双方主张的全部民事权利后,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结果。
由此看出,曹先生和保安的行为似乎更像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认和赔偿行为,而非和解。另外,曹先生支付了保安的医药费,对于保安的初步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对于此部分损失,曹先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因此,如果保安在后期发现更严重的损害,例如耳朵听力损伤,并且这种损害是由曹先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那么保安就有权要求曹先生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安的听力损伤能否构成与曹先生打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从而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典》明确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民事侵权责任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结果的必然或者足够的条件,否则,行为人就没有责任赔偿。
在本案中,保安的听力损伤是否能构成与曹先生打人行为的因果关系,应由保安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保安能证明听力损伤是由曹先生打人直接导致的,那么曹先生就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情,保安在被曹先生打后,接受了医护人员的检查,但并未发现听力问题。而在事后一个月,才发现听力出现问题。在保安委托派出所做了损伤鉴定后,鉴定结果显示,听力受损和被打外伤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保安的听力损伤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如患有其他疾病或年龄增长等。另一方面,保安应提供专业医疗证据,证明其听力受损是由打击导致的。
据现有的证据,我们不能确认保安的听力损伤与曹先生的打人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安可能无法向曹先生要求赔偿。
三、曹先生是否有权提出反诉,请求保安赔偿精神损害费用和律师费?
反诉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程序上反诉到法院,以迫使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诉的目的是实现双向审判和裁决,简化诉讼程序,避免重复诉讼。
主要包括:1、原告和被告的地位不能改变;2、反诉和原诉之间存在必要的联系;3、反诉在诉讼时效内;4、反诉具有独立性。
在此案中,曹先生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保安赔偿精神损害费用和律师费。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基于他人的非法侵权行为对其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而保安的诉讼行为并未构成侵权行为,而是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曹先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可能不成立。
而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需注意的是,败诉不等于侵权。
即使曹先生最终败诉,也不代表保安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保安无需承担律师费。
这起案件反映出在社区管理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是如何升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类问题。
我们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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