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社会法制的健全,一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现代法制社会的法律规范的冲突也逐渐增多。
如何在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宪法权利与刑法的统一要求之间寻求平衡 ,已成为少数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满族为例,对其的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立法存在的冲突进行分析,以进一步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宪法权利与刑法之间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件摘要】
满族人相信万物都有灵性, 崇拜自然,祭奉祖先。
传统上,满族对一些奇异的自然物充满敬畏,认为是一种灵性的体现,因而对其膜拜。

此外,满族认为一些自然现象或自然物具有神性或者鬼性,狐狸大仙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最为普遍的一种信奉鬼神的行为。
很多情况下,满族人在生老病死时候都需狐狸大仙为其操办法事,希望借助狐狸大仙的能力,得以神灵驱邪 ,保佑家人平安。
黑龙江省富裕县红岗子村满族妇女 妮楚娥,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被当地村民认为鬼上身,一直疯疯癫癫,还具有致人生病的魔力,村子里的小媳妇(注:不是大姑娘,也不是上了岁数的妇女)经常得怪病。

比如一些神经疾病,诸如错乱症、忧郁症、封闭症、裸露狂、昏睡症等等,都会认为是妮楚娥魔性所致,便请村里的老洪头来表演狐狸大仙驱邪。
1986年3月6日,村民李耶以其媳妇病重是妮楚娥放鬼所致,便邀老洪头到李家驱邪,除了李耶家媳妇,老洪头屏蔽了所有人,统统将其他人赶到院墙外。
尔后,他披头散发、手舞足蹈,嘴里念念有词、连说带唱,时而嗫嗫私语,时而凶神恶霸,时而低声哀号,神器剧烈挥舞,并取出粗大的三棱针,对着血管的末梢就刺,黑黑的血喷薄而出,直到流出红红的鲜血为止。

众人都呼喊从李家院子跑出一个火火红的公狐狸,但次日,李耶家媳妇却抱病身亡。
李耶气愤有加,认为是妮楚娥夺去媳妇性命,因此,带领自己兄弟多人将妮楚娥家房屋和家具全部砸毁,抢走妮家鸡鸭15只, 并将妮家3个小孩赶出家门。
富裕县公安局接到村民举报后,即派公安人员前去红岗子村传讯李耶。但在公安人员到红岗子村时却遭到村民五十多人的*攻围**。

众村民都相信家中女儿或媳妇生病都是妮楚娥“放鬼”所致,对于李耶的行为,并不认为其毁坏房屋有罪。
红岗子村干部也建议公安局先勿抓人,如果把李耶抓走,以后妮楚娥一家在村里更住不安。
鉴于这种情况,县委派出县乡联合工作组到红岗子村深入开展工作,联合工作组成员由县民族办满族工作者和红岗子村的村干部组成,经过数天的思想和宣传工作,李耶等主动向妮楚娥一家赔礼道歉。

工作组又组织村民修复了妮楚娥一家的被毁房屋,最后双方摆酒和好。

【以案释法】
1.为何没有对李耶做出处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应当注意的是,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不危害国家利益和各民族团结的前提下进行宗教信仰活动。利用宗教信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一旦出现群众集体得病的事情,不是看病就医,反而通过一些旁门左道来驱邪祛病,或者驱邪不成,不追问驱邪之人用的什么手法将病人致死,反而携群众到“放鬼人”家兴师问罪,轻则砸毁“放鬼人”家中财物、强行关押“放鬼人”,重则放火烧屋、行*杀凶**人。

这些在一些少数民族区域看来正当合理的手法,却是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如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
2.李耶的行为是否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案例可以看出,李耶毁坏他人财物以及殴打他人的行为很明显已违反了法律。
3.富裕县县委工作组为何会做出双方和解的处理?
我国刑法对于民族风俗习惯中的禁忌行为尚未做规定,但我国有些少数民族地区, 往往会受对族人破坏民族禁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可以说,这属于公民私自用刑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中已经构成了重大犯罪。
富裕县县委工作组之所以未依法追究李耶的刑事责任,而是采取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手段来让施害人李耶主动向受害人妮楚娥赔礼道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的团结。

这种处理手段与单纯地追究李耶等一两个人的刑事责任相比,效果是不能相比的。
但事实上 ,李耶确实都触犯了刑律 ,因此,如果可以在认定其犯罪的基础上再行从宽,则更能反映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这一基本原则。

【案件反思】
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法之间不是简单的压制与排斥关系,而是这两种规范的相互竞争与博弈,通过民族习惯法与刑法的相互融合共同形成民族社会的法制基础。

这也是多民族国家共同发展的前提。
尽管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刑法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着冲突,但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宏观角度出发, 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刑法的冲突在特定的制度和条件下可以寻求制度上和理论上的创新或改进, 以避免或化解冲突。
而且,少数民族习惯法也具有进入刑事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