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21时30分,邓某明因“上腹部疼痛,呈持续性胀痛,阵发性加重,伴嗳气”,急诊以急性胰腺炎入住x市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急性胃炎、心肌供血不足、痛风。入院后CT示急性胰腺炎,诊断急性胰腺炎。

给予抗炎、护胃、生长抑素医用,补液等治疗。2020年4月16日8时40分,邓某明出现昏迷,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9时3分宣布死亡。x医院对邓某明死亡诊断为1、猝死,急性心梗;2、急性胰腺炎;3、急性胃炎;4、心肌供血不足;5、痛风。
二、患方观点
原告作为家属接受不了患者的死亡,经鉴定邓某明并不是被告所诊断的急性腺炎。被告不仅对受害者邓某明存在根本性的误诊,被告医院的陈某平医生匆匆对病因下了断定,导致后续的治疗错误。
而且陈某平作为治疗医师和值班医师在邓某明病情还未稳定的情况下却不见人影,整个晚上就出现了这一次,值班护士从凌晨三点到七点也未来查看病人状况。16日早上8时10分查房时,对邓某明的血压高,陈某平医生并未采取任治疗措施,只是说血压随时会变动,还没过半个小时,邓某明就脸色发紫。
此时陈某平等医生闻讯而来匆匆对邓某明在其所住的病床上进行抢救,9时32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误诊、漏诊及诊疗过程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了邓某明的死亡,给原告一家带来无尽的痛苦,应承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方观点
从医学角度说,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这是一种潜在的,根据医院技术条件难以诊断的一种疾病,当时相关的检查结论,符合急性胰腺炎的症状。当时根据病人的病史以及后来检查的结果,初步诊断为急性胰腺炎,而没有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的一个表现。
当时病人用药后情况也有好转,即使在大医院也很难确诊,而且这种病死亡率相当高。被告认为被告的检查及诊断不存在不完整和不全面的行为,也没有原告所称的漏诊和漏治,根据相关的检查,被告认为当时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的结论是正确的。

我们有护理级别,按照护理级别定时到病房巡视,邓某明属于一级护理,是一个小时巡视一次。根据邓某明入院的病情,是不需要护理人员随时在场的,当天被告履行了一个小时巡视一次的要求,只是原告不知道,当时原告睡着了。
被告经管医师陈某平具备诊疗资质;被告的医师对死者的治疗符合诊疗,整个治疗无过错,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的诊疗存在过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尸检结果
邓某明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市x医院在为患者邓某明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20%-30%。
六、庭审意见
邓某明因死亡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2352.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天=50元。3、营养费:30元/天×1天=30元。4、护理费:计算为41444元/年÷12个月÷30天×1天=115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300元。6、丧葬费:38065.5元。
7、死亡赔偿金:36546元/年×20年=73092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经计算22714元/年×1年+22714元/年÷2×4年+22714元/年÷4×8年=113570元。9、处理丧葬事宜费用:本院酌定2000元。10、精神抚慰金:50000元。11、鉴定费:8000元。
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45402.97元,本院依据该鉴定意见,确定x市x医院的过错比例为30%,即x市x医院对邓某明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向原告曾某某、邓某某、邓某1、邓某2支付医疗损害赔偿款283620.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