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一直是职场女性关心的话题
它不仅能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
又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那没有固定工作的群体怀孕生产
可不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呢?
这不
近两年,国家也在不断优化生育保险政策
多地逐渐放宽限制
今天就来展开说说
看看有哪些地方吧~
01
这些地方,最新规定: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江苏省
2024年3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 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承担费用。
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待育补助。
(二)上海市
2023年12月,上海市医保局就上海市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的事项 发布通知。本通知 自2024年1月1日起 实施,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
1、 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2、 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 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3、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 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三)广东省
2023年10月,广东省医保局、人社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
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2、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 可领取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02
(一)河南省郑州市
2023年9月,河南省郑州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当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 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二)浙江省
2022年6月,浙江省发布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生育保险覆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明确: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 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简而言之,浙江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缴费的方式同步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