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劳达会刊《员工关系》(文末可见2016新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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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
公司是从事高端技术研发的,非常重视保密这块的工作,公司近期计划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必须约定保密费吗?如果是的话,保密费的标准是多少?我们想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对于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行为进行追责。违约金约定多少比较合适?
劳达李永超回复
有关保密协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非专利技术等。经营信息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则是指专利技术、商标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内容应是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而非其他的事项。
有关保密费用的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保密义务基于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保密义务的费用(对价)。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保密费用,并且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时需要返还保密费用的,则劳动者有义务返还该笔保密费。
有关保密协议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包括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若保密协议中包含竞业限制的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标准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多参照劳动者的年收入、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实践中按照劳动者年收入的3-5倍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比较常见。若保密协议中不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目前多数观点认为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当然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来维权,甚至可以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
李永超简介:
· 中国第一家专注雇主方服务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解决方案提供商、2014-2015大中华区最佳劳动法咨询与服务机构——劳达管理咨询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合伙人
· 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曾在某全国性企业从事用工政策研究及劳资风险管理工作。在人事规章制度拟定、员工纪律管理、工伤事故管理、劳资争议预防及处理方面实战经验丰富,参与多起企业用工转型、裁员、搬迁、关闭项目
· 李先生讲授过的课程主题涵盖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各方面,比如,劳动关系风险、劳动合同管理、入职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修订与风险管理、互联时代的新型劳动争议及证据管理、员工争议典型案件剖析及风险预防等
· 曾为奥托立夫、NEC、世茂集团、洲际酒店、罗莱家纺、宅急送、嘉里大通、博西(中国)、如新(中国)、三樱(中国)、伟尔(中国)、时代集团、太极计算机、丰诚物业、乐普医疗、埃提斯生物技术、云南中烟再造、DDI、科之锐、艾杰飞、永旺特慧优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顾问服务
· 曾在《人力资源》、《员工关系》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劳动法与人力资源专业文章,《经历3+1》联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