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变仇人,其实这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或许是因为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是爱之深恨之切,又或者是彼此都不懂得退让,双方意见很难达成一致。
离婚后双方能成为熟悉的陌生人都是好的结局,但更多的是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那种。

图片出处:公众号/安阳不动产百晓生
离婚,夫妻名下有一套房产,因为*款贷**未结清,而双方也没有多余的钱提前还清,把对方的名字去掉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向对方补偿部分房款,现在取得房产的一方,担心未来*款贷**还清之后,对方不配合自己过户。
因为现在双方的矛盾已经很大了,未来十几二十年,人找不找得到都难说,更别说要求来配合过户了,不配合过户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有什么办法在*款贷**还清以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不需要对方配合呢?也就是可以自己单方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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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办法还是有的
如果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写明房产归属,将来可以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
无论对方是否出庭,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上的内容,判决房产过户,然后拿着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对方配合过户了
有小伙伴问了:如果是协议离婚能不能将离婚协议拿到公证处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单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过户呢?
是不行的
离婚析产手续,属于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明确规定,转移登记,是需要双方共同申请,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申请的
即: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很明显,离婚析产想要单方申请,只能依靠第三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
不过说到公证处了,虽然公证离婚协议书行不通,
但是可以要求对方向自己出一份授权委托书:要求对方(放弃房产的一方)委托自己(取得房产的一方)的亲人(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朋友代其办理过户手续,期限可以设定为办理完为止,这个是行得通的
未来满足过户条件时,可由自己同受托的亲友持对方的授权委托书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不用担心对方不配合过户了
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法院会做出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将来对方如果不履行的话,可以直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不用再次起诉,也无需对方配合
但是通过法院离婚的成本较高,一般会根据财产金额收取诉讼费
如果是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建议有可能的话,直接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上加上这么一句话,位于XXXX(地址)的房子归XX所有,
这样一来,只要份法律文书生效了,未来满足过户条件时,就可以持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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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就是,无论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最好附加上违约条款,如果对方将来不配合过户,需要赔偿多少违约金,或者保留部分补偿款作为保证金,这样一来,可以督促对方履行过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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