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以股权投资的名义骗了钱,最终告知全部亏损了,怎么拿回来?
经济高达发达的今天,百姓手中的闲钱越来越多,于是很多人便开始想着理财投资,想将手中的钱变成更多钱。这本无可厚非,毕竟手中拿着现金只会眼睁睁的看着它贬值。
这也就为很多所谓的股权投资项目提供了契机:很多公司打着引进投资方的名义,而与投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让投资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最终却常常以经营失败、巨额亏损为由而不向投资者进行分红,故而引发争议。

以下,我就以一个我今天刚刚收到的胜诉判决,给各位演示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股权投资。
案情:2012年8月,王某(甲方)与天津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名义出资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管理,获得收益。乙方依据双方共同意愿,负责对资金全权进行投资管理操作,分享收益。甲方要求每年度的投资回报率为16%,乙方认同,收益支付按年度支取。

2012年12月,天津某(甲方)与山东某公司(乙方)签订《股权投资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拟从甲方引入股权投资,采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甲方投资伍仟万元整,占乙方拟上市主体公司10%股权,由甲方包括不限于甲方所管理的其中一支投资基金持股。投资方式为甲方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出资,资金交割日起,甲方正式成为乙方股东,于资金最终交割完成后壹个月内工商登记确权。投资期限初定3加2年,其中前3年乙方没有亏损或有资产増值、红利回报达到本合同所约定条件下不退出,3年后为甲方自由退出期,假如甲方在投资3年内,所持有的股权的每股资产净值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资产增加,或在5年内没有实现上市,甲方可要求乙方必须以每年11%的年复合增长率回购甲方所持股权。合同同时约定,为能有足够资金应付上市费用或回购甲方股权,乙方大股东承担无限连带回购责任。

2013年1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万元直接支付到山东某公司的账户,在银行进账单中注明为投资款。但山东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工商登记。
2018年,约定的5年投资期限届满,山东某公司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款项,于是王某越过天津公司,径直将山东某公司及其大股东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天津某公司将款项投资于山东某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回报,王某直接将款项支付至山东某公司的账户,且王某实际上未曾参与山东某公司的任何经营,双方之间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故山东某公司应偿还王某该款项200万元及利息130余万元,山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明明签订了《股权投资合同》,为何最终法院会认定为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呢?民间借贷和股权投资究竟如何区分呢?且看以下分解:
第一、是否约定了固定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指两种情形:一是投资方参与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即使存在经营亏损,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二是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因此,是否构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关键在于该投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双方在合同之中约定了固定收益,投资者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与投资合同风险共担的特性完全相违背,那么投资者与被投公司之间不是投资关系。

第二、是否进行工商变更
股权投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需要进行工商变更,将投资者变更为公司的注册股东,对外公示。如果没有变更且也不存在代持股的情形的,那首先在形式上就不属于股权投资,进而可以直接认定为民间借贷。
第三、是否参与管理,是否行使股东权利
对公司进行投资之后,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权、知情权、监督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且也应向投资者支付过分红,反之,则投资者实质不具有股东或合伙人的地位,与被投公司之间不属于投资关系。
股权投资是个非常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其中蕴藏的财务、市场、法律风险很多,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泥淖。故为了资金安全,还是要小心谨慎应对,必要时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