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卫健委、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或垫付;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抢救费,公安交管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垫付……(工人日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治伤员是第一要务。但相当比例交通事故伤员因贻误救治时机而死亡。据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当场死亡的占20.8%,未当场死亡但在救护人员到达之前死亡的占27.2%,抢救无效死亡的占52%,事故伤员死亡率和死伤比较高。假如抢救及时,“27.2%”与“52%”都有望下降。
可见,及时救治伤员是多么重要。其中,救治费用谁来出,必须有明确规定,避免因钱的问题贻误救治时机。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针对几种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网络上,仍有不少网友感到困惑,公开咨询这类问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如何解决?费用不足怎么办等。
两部委出台的上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救治费用谁来支付、怎么支付。对比法律规定,《通知》最大变化是,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或垫付;公安交管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垫付,即明确了交管部门解决救治费用的具体责任,无疑是进步。
由交管部门帮助解决救治费用,可打消医疗机构救治伤员后顾之忧,那么医疗机构就能专注于救死扶伤,提高救治效率,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再加上警医联合推进“122”“120”联动接警机制建设,设立联合接警席位、开通三方通话等方式,探索完善“空地一体化”救援救治模式,提升救治效率值得期待。
不过,提升交通事故中伤员救治效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比如,要向所有人普及法律和急救常识,让现场人员先救人。去年北京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后,引发“发生交通事故后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争议。其实,法律明确规定先救人。如果所有涉事人员都了解法律规定并懂得抢救常识,死亡率将下降。
再比如,进一步健全“现场救治”“就近救治”机制并提升救治能力。除了向司机等人普及现场急救知识外,还应当提升医疗机构现场救治能力,包括提升医生配置和设备配置,救治成功率就会上升。由于急救人员现场抢救能力有限,还要围绕“就近救治”做足文章,用“最短距离+最强医院”来救治伤员。
目前医疗机构基本上已全面推行急诊病人“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会因为钱的问题影响交通事故伤员救治。但是,确保交通事故中高效率救治伤员又绕不开钱的问题,可以说明确费用问题,既能打消医疗机构、伤者的顾虑,也有助于救助基金资金及时用在刀刃上,此前曾出现资金“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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