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生活中会遇到自己受到伤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迟迟不给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自己感觉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下面通过这个案子告诉大家,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否则,就是办案程序违法。

高艳与孟凡后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5日22时许,在三里湾办事处高织东路三巷三号家中,高艳与孟凡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孟凡后对高艳用木棍进行殴打,造成高艳头部和双下肢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高艳的伤情为轻微伤。埇桥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埇桥分局公(三里)行罚决字〔2019〕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孟凡后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高艳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埇桥公安分局作出埇桥分局公(三里)行罚决字〔2019〕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孟凡后殴打高艳致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孟凡后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驳回高艳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高艳不服,提出上诉。高艳的主要上诉理由有一条为:埇桥公安分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首先,出警人员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埇桥公安分局在卷的伤情照片系高艳家人拍摄后通过微信发给办案民警的,并非办案民警自行拍摄。其次,公安机关未按照上述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埇桥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因对高艳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确认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艳的诉讼请求不当, 作出(2020)皖13行终10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302行初223号行政判决书;
二、确认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作出的埇桥分局公(三里)行罚决字〔2019〕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通过本案的审理告诫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应的规定予以办理,另外,也告诉受害人,在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办事,迟迟不给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我们可以凭该条规定与办案人员交涉,及时鉴定自己的伤情,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办案人员一意孤行,我们也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