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情经过
2018年11月前,中昕公司将新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周拥军,工程地点为首创禧悦里16层,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及辅材。
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工程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的人员伤害等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
2018年12月3日,周海峰在首创禧悦里16层工作时受伤。
2019年7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海峰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2019年11月2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海峰伤残等级为九级。
后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周海峰作为申请人,将中昕国际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中昕国际支付周海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以上共计179054.97元。
2021年2月1日,周海峰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日,中昕国际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中昕国际公司与周拥军为赔偿费用179054.97元的追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始末
(一)一审
原告:中昕国际
被告:周拥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中昕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拥军,周海峰作为施工人员,在从事施工作业时因工受伤,原告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拥军追偿。
原告公司作为发包方,违反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规定,将其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周拥军,并与被告周拥军签订《新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案外人周海峰因工受伤,因此,原告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新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员伤害等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被告周拥军负担,且周拥军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公司承担40%的责任,剩余60%的责任由被告周拥军承担,即107432.98元。
被告周拥军履行责任后,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
被告周拥军辩称,原告尚欠被告十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因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周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昕公司支付赔偿款107432.98元;
(二)二审
上诉人:周拥军
被上诉人:中昕国际
周拥军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遗漏第三人。西安金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将周海峰摔伤,其为直接侵权人,但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为第三人,而直接判令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2、周海峰系案外人魏巍直接雇佣人员,与周海峰根本不认识。
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定妥。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新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关于工伤事故承担责任条款是格式条款,内容违法且显失公平,应为无效条款。
应由被上诉人与和直接侵权人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中昕公司辩称:
1、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周拥军要求追加侵权人为第三人,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周拥军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另案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2、中昕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以后有权向周拥军追偿,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金额的60%并无不当。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拥军新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明侵权人为金时尚公司。但法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与侵权纠纷为两个法律关系,上诉人可以另案主张。本院对上诉人周拥军提供的新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一审是否遗漏了第三人西安金时尚商贸有限公司;2、周拥军是否应该支付被上诉人中昕国际公司追偿款107432.98元。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
发包方中昕公司与承包方周拥军签订《新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周海峰在从事案涉工程施工作业时受伤,后中昕公司支付了周海峰的全部工伤赔偿款,现中昕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
西安金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即使是周海峰受伤的实际侵权人,但该侵权责任纠纷与本案的追偿权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可不予涉及,当事人可另案主张。同时,西安金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参与本案审理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拥军认为一审漏列西安金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发包方中昕公司与承包方周拥军签订的《新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的人员伤害等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相关条款有效,而是认为中昕公司将案涉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周拥军,其对周海峰的工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各方责任大小,认定由中昕公司承担40%的责任,60%的责任由周拥军承担,一审法院对上述责任认定和划分并无不当。
现中昕公司已经支付了周海峰全部的工伤赔偿费用,对于其超付份额有权向工程承包人周拥军追偿。故上诉人周拥军认为其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中昕公司追偿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探案说理
又是一起违规发包工程的工伤赔偿事故。
建筑行业似乎总是这样,工程承包给有关系的人。
有关系的人却没有资质。
所以继续转手。
结果转手后的人员自己也不认识。
那么,不认识的人发生工伤事故,究竟该谁来赔偿?
本案,给了我们最好的答复。
如果发包方给了具有用工资格的承包商,如果合同约定工伤事故由承包商负责,那么,毫无疑问,发包方无责任。
恰恰是因为发包方违规,所以法院判决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又给了他一个权利:追偿责任。
但是,还不是全部追偿。自己也要负担40%的责任。
这就是很多工地上,发包方自己也要买保险,让承包商也要买保险。为的就是防备自己未来的责任承担。
风险无处不在,必须提早设防。
建筑公司,高危的活,年老的人,四处隐藏的风险,不提前防备,怎么能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