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能计取吗 (甲方从工程款扣除规费)

建设工程规费,因各地规定不同,本文主要研究内蒙古地区关于规费的规定。内蒙地区于2017年12月31日暂停了规费的收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7〕156号,简称“156号文件”)。156号文件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以后的新项目“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这个费用业内称“规费”。

但156号文件,没有明确规费是否取消、也没有说明未交规费该如何处理等问题。

到了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量资金处置工作的通知》(内建法〔2020〕198号,简称“198号文件”),明确了:1.取消规费;2.未缴纳的不用交了;3.已经缴纳的按规定返还给企业。

问题来了:2018年1月1日前的项目,如现在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规费已经缴纳的金额,是否应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扣除,这一点实务中争议较少,应当扣减。如承包人未缴纳规费,其对应的金额是否应当扣减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争议较大。

这个案子是2017年下判的,当时规费还未取消,但一审、二审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案例:“”信联公司与江盛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2016)苏民终3595号”

我们先看看一、二审对规费的观点

【一审】关于涉案工程税金、规费问题。

原告与盛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合同中约定“税金及完成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规费及开工前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现原告主张其税金应按照被告盛业公司与管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4.45%进行扣除,被告盛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规费,被告盛业公司主张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80万元规费,但被告尚未支出该笔规费,对于其主张的80万金额也无证据证明,故在本案中无法扣减,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主张。

【二审】本院认为

规费是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其本身也属于建设工程费用组成部分,在合法发承包情况下,该项费用的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工程承包单位享有和承担,如工程承包单位未依法缴纳有关规费,有权部门可依法向其进行追缴。

本案中,中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盛业公司后,盛业公司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信联公司施工,盛业公司为合法承包人与名义承包人,信联公司为违法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虽盛业公司与信联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所有规划及开工前的相关费用包含税金由信联公司承担,但在盛业公司未交纳且信联公司亦未以盛业公司名义缴纳涉案工程规费的情况下,有权部门无疑将依法向盛业公司进行追缴,盛业公司主张扣除相应的规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工程总造价系在工程审计价(其中包含规费783339.44元)基础上下浮13%所得出,故盛业公司主张扣除的规费亦应作相应下浮,即下浮后应扣除的规费为681505.31元,则盛业公司尚需支付信联公司工程款43392.53元。基于此,本院对相应的利息计算基数亦作相应变更。盛业公司上诉主张扣除80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未扣除相应规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信联公司主张不应扣除规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一审以“是否缴纳”来判断,二审以“是否应该缴纳”来判断。我们从该案,可以看出:承包人如实际缴纳了规费,该款应当扣减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规费是施工应当缴纳的费用,只要能计算出具体的金额,法院就可以下判,不以是否实际发生来认定。

2.这个案子的一个核心问题 “规费能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吗?”, 二审观点非常明确,规费属于承包人的义务,无论是否缴纳,都可以按比例扣除。但现在的情形是: 规费已经取消了,承包人也不用缴纳了。这该怎么办?我们下回探讨...

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规费吗,工程结算规费能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