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正确告知病情导致病人死亡 (医生未告知家属病人有死亡的风险)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以“无核酸检测结果”为由而拒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了因此造成危重症急诊患者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人为不幸和悲剧。

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无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拒绝对危急症病人进行救治的这种做法,荒谬绝伦,荒唐至极。

这不仅是对生命赤裸裸的漠视,而且也严重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若从法律上来评价,则更是涉嫌医疗事故罪!

医生未告知家属导致病人死亡,医生未告知病情严重导致死亡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即属于《刑法》第335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那么“无核酸检测结果”是拒绝对危急就诊人进行医疗救治的正当理由吗?

绝对不是!

医疗机构无权自行实施“以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接诊条件”的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公告,新冠肺炎属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尽管国家对属于乙类传染病的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但是,国家不仅从未实施过“以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接诊条件”的防控措施,反而多次强调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拒诊的理由。

同时,针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和发布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具体单位,无权自行实施“以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接诊条件”的疫情防控措施。

因此,在国家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实施“以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接诊条件”的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自行规定的该等疫情防控措施属于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具有任何正当性。

公民依法享有从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实施的“以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接诊条件”的疫情防控措施侵犯了就诊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

首先,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其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最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9条规定,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单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有义务对危重症急诊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这也是保障公民所享有的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权利的应有之义。

以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接诊条件的规定显然侵犯了就诊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合法权利。

医生未告知家属导致病人死亡,医生未告知病情严重导致死亡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

原卫生部颁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规定,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 这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并未将“没有核酸检测结果”排除在外。

此外,《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旗帜鲜明地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这里的“立即实施抢救”均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无论是《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还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属于公法。

那么, 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的公法适用原则,医疗机构无权将“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拒绝接诊的理由,也无权将“有核酸检测结果”作为立即实施抢救的附加条件

医疗机构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拒诊,违反了人性,也违反了常理

对于急诊患者,本身就具有“发病急”和“病情急”两个特性。

“发病急”意味着患者根本就不具有提前做核酸检测的准备时间,医疗机构把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急诊患者的就诊条件,相当于要求急诊患者拥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无疑违背了基本人性。

“病情急”则意味着患者发病之后根本也没有多少时间可以用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救治的“及时性”对于挽救急诊病人生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法律为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的原因所在。而医疗机构把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急诊患者的就诊条件,无疑违反了前述最基本的急诊救治常理。

医疗机构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拒诊也与国家卫健委的指示背道而驰

国家卫健委三番五次强调,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的理由,各个医院要在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立缓冲区,在核酸检测结果不明的情况下收治急需接受治疗的患者。

国家卫健委的上述指示精神既印证了国家从未实施过“以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接诊条件”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表明了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拒诊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违法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不仅应当受到谴责,更应当进行追责。

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医疗机构也不得以“无核酸报告”为由拒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规定,即使是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接诊,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会构成犯罪。

那么,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为由对尚不是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就诊人拒诊,无疑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来说:

在新冠疫情期间,若医务人员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拒绝对急诊患者或者危重症病人进行医疗救治,并因此导致患者死亡的,就可能已经涉嫌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