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和被借用资质的纠纷 (借用资质对外承担责任)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青海铠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振波、王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铠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非合同当事人承担付款责任错误。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铠信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法无明确规定和当事人之间也无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由非当事人承担付款责任。原一、二审法院已查明,铠信公司并未获利。

二、二审法院认为出借资质即对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有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不能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二是本案判定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铠信公司与各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二审法院认定铠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有明显错误,在连带责任的承担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青海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铠信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铠信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借用铠信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王振波。铠信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王振波每年支付铠信公司10万元。王振波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加盖铠信公司印章。铠信公司出借资质,王振波对外以铠信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铠信公司就应对借用资质的王振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铠信公司作为施工分包单位对王振波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铠信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综上,铠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铠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借用资质承担风险吗,关于借用资质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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