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二,也就是9月13日之后
有项公积金提取的政策要取!消!了!

近期想用公积金购房的职工看仔细了:去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5]4号),明确自2015年9月14日起,我市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试行一年。
↓↓↓
这一政策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能够让众多仅凭个人能力无力支付首付的职工,借助家庭成员的共同力量,来实现购房愿望。

一年时间过得很快,不知道有多少小伙伴享受了这项政策呢?
小编在此特别提醒,2016年9月13日(下周二)后,厦门父母的公积金就无法提取给子女购房做首付,子女公积金也无法提取为父母购房做首付了!
有条件办理的职工请抓住政策的尾巴↓↓↓
对象范围
试行期内在厦门购买住房的购房人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子女。
主要内容
(一)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我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二)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三)职工及其配偶为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款贷**本息。
办事指南
一
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2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3
提取人为购买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应提供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所购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号。
(3)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4)本市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二
办理程序
1、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3、职工持《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自动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同名银行储蓄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上述卡内,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详情请咨询:12329
点个zan再走!
执行主编、编辑:王星乐
制作:林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