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
开标时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后,如果开标仪式还未结束,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改正,即向所有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公开说明宣读错误的内容,在投标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重新宣读正确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后,如果开标仪式已经结束,所有投标人已经离开开标会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修改开标记录,而应交给评标委员会处理。
投标价格宣读错误的情形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价格未宣读,例如投标人较多时,唱标时经常会漏掉了个别投标人;第二种情形是投标价格宣读错误,例如小写和大写不一致时按照小写价格唱标、价格数额或单位读错、货币名称读错等;第三种情形是投标价格未完全宣读,例如未宣读降价声明、补充说明等改变价格的信息。
如果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即使投标人已经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已经错误宣读的投标价格也是无效的,应视同投标价格开标时未宣读。对于开标时未宣读投标价格的投标,不同项目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均规定,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不予承认。因此,开标时未宣读投标价格的投标相当于投标文件没有报价,评标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此种情况下,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开标,造成投标人的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投标价格被错误宣读的投标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或赔偿其经济损失。即使投标人已经签字确认了开标记录,投标人也不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错误宣读投标价格承担责任。
其他招标项目,只要招标文件对未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格的效力没有作特殊约定,开标时未宣读投标价格的投标的有效性不应当受到影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正常投标进行评审。此种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招标投标法关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的规定进行开标,属于招标不规范,应当进行整改并受到主管部门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