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支招:在健身房办卡后老板突然跑路,应该如何维权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江蕊

近日,槐城律师在手机法律服务平台“我律师”接到咨询,网友称自己在某游泳馆办完卡,充了5000块钱,还没来得及消费,门店就关闭了,老板失联,不知道该怎么维权。

槐城律师支招:在健身房办卡后老板突然跑路,应该如何维权

图片来源:我律师法律服务手机平台

一直以来,新闻报道类似事件不在少数,许多美容店、美发店、健身房等,在消费者办完卡后就人去楼空,消费者不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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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办完会员卡

健身房突然停业

王某与一家健身房签署了《健身行业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在支付款项后,健身房给王某办理了会员健身卡,王某开始在被告处健身。后来,在未预先告知所有客户的情况下,健身房突然停业,负责人失联,也没有对健身卡、服务费仍有余额的顾客办理清理、结算手续。

随后,包括王某在内的办理了健身卡的顾客陆续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为由立案进行侦查。王某在报案后以健身房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有犯罪嫌疑

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院认为健身房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此种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如果符合以下情形,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下,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槐城律师支招:在健身房办卡后老板突然跑路,应该如何维权

如果健身房或者其他一些商业门店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收取费用后,并没有积极努力地制造条件履行合同,没有为客户提供实际的服务,那么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规定,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起点为20000元时属于“数额较大”,警方才会立案。因此现实中往往因为数额不够所以无法立案。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起点6000元为“数额较大”。

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被骗数额已经到达6000元但未达20000元时,商家的行为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诈骗罪向派出所报案处理。

3

槐城律师建议

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就与商家产生了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如经营者在办卡后,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就突然停业、相关负责人跑路,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办卡之前慎重考虑。要注重商家信誉,对规模较小、经营和管理状况不佳、开业时间较短或未能证明其合法资格的商家推荐的服务,要慎重选择。

2、办卡时要保留证据。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消费的期限、价格、管理、退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如果确实没有办法签订合同,建议与商家沟通的时候录音录像,保留证据。

3、办卡后发现异常及时解决。如果发现突然商家停业,没有办理退费事宜,很多时候工作人员也会失联,去消协投诉或者向行政部门投诉,几乎没有办法挽回损失。

这时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解决:

(1)如果办卡后发现商家根本不具备履约条件,如不存在当初其承诺的服务条件、机械设备和场地、无法提供服务等,您还没有享受过实际的消费,且数额达到6000元以上,您可以诈骗罪为由向派出所报案,如果数额达20000元以上,可以合同诈骗罪向派出所报案。同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比如合同、录音、交易记录、商家场地、设备、停业的照片等。

(2)如果办卡后消费了一段时间,商家确实因为经营不善而停业,建议与其协商解决,要求退还服务费,注意保留协商的证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商家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千元的,或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案件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6民初203号,丁兴与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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